简介:为实现国际趋同,我国计划于2018年实施新的收入准则,其核心原则是:确认收入的方式应体现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反映公司预计因交付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新收入准则将给收入信息披露监管带来挑战,建议有关部门:完善涉及收入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降低收入操纵空间;强化与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相关的信息披露及监管;督促上市公司提早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简介:代际收入流动指子辈收入在多大程度上由其父辈的收入决定,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机会平等程度,关系到公众及政府对当前收入分配现状的认知和评价以及相应公共政策的制定。本文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数据,分析了1997—2011年中国代际收入的流动性现状以及子辈和父辈收入地位差异的决定因素。研究表明,1997—2011年间代际收入依赖性呈现先增加后下降再上升的“N”型趋势。此外,基于次序Logit模型,分群体检验了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子辈和父辈收入地位差异的影响,结果表明,相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子女,低收入群体的子女除了较低的人力资本外,还具有较低的人力资本及社会资本回报率。为了缓解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除了继续扩大对教育的公共支出外,还需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制定差异化的公共政策,特别是要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教育补贴,同时保障劳动力市场公平、公正。
简介:《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均为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如何梳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预期不履行的法律救济有“渐进性”和“径直性”两大模式,二者的适用范围主要根据预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来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应于前者,预期违约对应于后者,故二者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应有明确区分。在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应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期前拒绝履行,同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度扩张,以使其适用于所有不履行可能性较高但尚不确定的情形。此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界中争议较多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解除合同后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认为,期前解除权和期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基础及成立范围上并不相同,二者在逻辑上属于两个问题,故在不安抗辩权框架下仅规定中止履行权和期前解除权即已足够,既无须将第69条与预期违约规则衔接,亦无须将其解释为新的预期违约规则;而有关适用第69条时的期前损害赔偿问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而非第108条来处理。
简介:摘要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与施行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程度进一步加强。新收入准则以合同约定为指导,与先前确认收入的方法有很大变化。作者对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和确认收入的“五步法”进行简要分析,并以相关举例加以说明。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对企业原有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也带来很大影响。
简介:摘要介绍了220kV线路检修工作结束后,运行人员合上开关控制电源和储能电源时,出现了两次开关非预期合闸。针对开关非预期合闸现象进行分析,提出了防止再次发生此类异常情况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