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了需要申请允许其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外,还应作为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因此,本文对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实现两项许可制度有机衔接的建议,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水平提供参考建议。
简介:知识产权中的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限制制度,存在于TRIPS协议及多部条约法律中。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仅在专利法领域做出了一些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这些规定并没有充分利用TRIPS协议和有关国际条约为我们提供的空间,在有些强制许可运用的审查上过于严格,导致强制许可没有在我国起到应有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限制权利无限扩张的作用。通过对比TRIPS协议及相关条约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对强制许可的规定,可以为在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建立强制许可制度提供借鉴。
简介:一、新机遇带来新矛盾随着广电改革的深入,过去悬而未决的深层次问题显现,同时,伴随国家整体经济制度的变革,广电的制度环境也在发生变化.主管部门着力推进广电业的产业发展,设想"把电台、电视台、广电集团(总台)的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节目,特别是影视剧的制作经营从现有体制中逐步分离出来,按照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于产业经营前景比较好、具备企业化运作条件的如体育、交通,影视、综艺、音乐、生活、财经、科教等频道频率,在确保频道频率作为国家专有资源不得出售,确保节目终审权和播出权牢牢掌握在电台电视台手中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组建公司,探索进行频道频率的企业化经营".[1]通过合资、合作,大量业外资本获得了进入广电行业的机会,广电业的发展获得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伴随新机遇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