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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快播案充分暴露了现有法条中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不足、网络犯罪中传统共犯理论的不适应以及网络空间下实行行为异化导致的量刑问题。因此,应对法条中的关键词作出符合时代的解释以应对新的挑战,同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增设非法提供网络服务,以完善现有的网络犯罪罪名体系,从而划定网络安全边界,以保障互联网的正常发展,有效打击犯罪。

  • 标签: 网络犯罪 快播案 非法提供网络服务罪
  •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时,主观过错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主观过错包括“明知”和“应知”,权利人的“通知”或者“警告”只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一个途径,而不是唯一途径。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同时,也需要明确是否符合“红旗标准”,只有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综合运用,才能正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主观过错 通知与移除规则 避风港 红旗标准
  • 简介:摘要:互联网科技如日中天,人民消费水平与日俱增,购物方式多种多样。网络交易的普遍性导致网络侵权案件频发,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用户与互联网平台的中介,面临的压力和承担的责任也变得越来越重。本文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策略进行阐释,希望对可以缓解网络侵权问题,维护网络和平环境。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解决对策
  •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专门提供服务以方便网络用户交流时,即使其与网络用户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可能会因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加连带责任,既与法理相悖,不符合立法者宣称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帮助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同时,它有悖于网络传播的特性,阻碍网络传播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帮助侵权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 简介:《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以及从“QQ相约自杀案”法院判处腾讯承担lO%的责任看,不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在政策考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责任呈愈发严苛的倾向。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网络用户 法律形式 弱势群体
  • 简介: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直接或间接都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相关联,因此,合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从严格责任到过错责任的转变,我国确定的也是过错责任,但对于"过错"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立法上也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这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过错
  • 简介:【摘要】从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现状和问题进行讨论,阐述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趋势、理论基础、原因,完善义务内容的合理性,对归责原则和责任划分形式进行讨论,结合不同国家的相关理论及实践经验提出建议,沟通网络侵权与安全保障义务,以更好地维护网络环境。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 简介: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进一步发展,P2P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从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到韩寒、王蒙等百位作家联名状告百度文库侵权案、快播案,可以看出网络环境下对于著作权的侵犯往往比以传统方式对著作权的侵犯所带给著作权人的损失更加严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保护中处于更加核心的地位。因此,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增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保护责任对于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保护著作权人著作权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原则 著作权保护
  • 简介: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 标签: 版权 网络 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 简介:通过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和分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实施的影响:从规则实施对网络用户表达自由的影响、网络用户具体保护权利途径选择和受侵害权利三个方面调查了规则实施对网络用户的影响;从处理网络侵权的成本和承担风险两个方面考察了规则实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接着调查的问题是程序性规则的实施情况,分别为通知规则、侵权行为判断和反通知三方面.通过对调查问卷分析得出结论,需要在规则实施中注重表达自由的保护,实施中应该平衡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并进一步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规则实施体系.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规则实施 调查报告
  •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可以被分为独立责任和中介责任两类。独立责任是因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独立的行为产生的责任。中介责任则是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介地位或者作用产生的责任。1、中介责任与独立责任的区别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其他主体一样,未经版权人允许,擅自以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责任构成 中介地位 独立责任 侵权责任 版权人
  • 简介: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版权人和侵权人之间起着中介作用。与传统版权侵权不同,网络版权侵权呈现出周期短、不易发现等特点。在追究直接侵权人责任的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存在不可避免的间接侵权。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形态和归责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并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侵权 间接侵权 过错推定
  • 简介: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当然也不可避免的会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中,ISP的隐私侵权责任认定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文章首先论述了网络环境中的隐私与隐私侵权的新变化、新特点;其次分析了ISP所面临的隐私侵权新问题,尤其是其作为中介服务者所面临特殊的侵权问题:最后讨论了ISP隐私侵权责任认定.从其作为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分别分析了其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问题。

  • 标签: 网络环境 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隐私权 侵权责任 责任认定
  • 简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宝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孤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是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一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 标签: 网络服务 侵犯著作权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为
  • 简介:摘要:“避风港规则”起源于美国,是互联网时代平衡著作权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利益的产物。我国当前也通过若干法律规范确立了“避风港规则”,并且有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同时,“避风港规则”也存在若干不足,完善“避风港规则”是下一步立法的重心,本文也就此提出了建议。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 避风港规则 侵权
  • 简介:一、引言互联网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在今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因素。它们不仅代表着一种网络在线服务网络接入服务的成功商业领域,也形成了工业新分支的基础,而这种工业新分支正在全世界范围内发展。互联网不仅仅被用于信息提供、数据库的使用、广告或者电子商务,在这种新的媒体中,个人交流和大众交流的各种不同形式(尤其是出版社、电视和广播),正在变得越来越接近。在这一领域,欧洲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额,在未来五年将会从现在的大约7000万美元增长到将近33亿美元。〔1〕美国贸易

  • 标签: 提供者责任 比较法视野 网络服务提供者
  • 简介:摘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户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实施侵权行为时,经被侵权人的催告,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作为时,需要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这一立法的意图主要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并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使得网络侵权案件有法可依。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如此严苛的责任,是否具有合理的理论依据。本文主要从介绍共同侵权理论和政策理论出发,进而分析两个理论的缺陷,以希望为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找到更佳的解决途径。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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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目前,IT业界最核心的单词是网络,它引发了几乎所有的变故。对于中国最老牌的IT企业,整个2000年,长城集团依托传统优势,面向网络积极进行业务转型布局,到如今,长城集团迈向网络的三大步(营造第二代网络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强化网络产品制造)已经取得了成效。

  • 标签: 网络服务 长城集团 子商务 解决方案 宽带网络 长城宽带
  •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主要由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组成。在"宜粗不宜细"、忽视表达自由保护和利益平衡的立法观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模糊和立法矛盾之处。为此,立法者需要更新立法理念,确立"规则粗细适宜"立法指导思想,注重表达自由的制度保护,保持权利主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义务、通知内容、形式以及补充各方处理通知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来填补法律空白;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进行统一规定,消除法律规则内部与外部的分歧和矛盾。最终,通过立法、实践和理论的互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以持久的生命力。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表达自由 利益平衡 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