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是人类文明共同智慧的成果,所以当前世界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通过法治来治国理政.但是法治的发展却没有共通性的普遍真理,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基于其自身特色的法治实现道路.每当我们捧起孟德斯鸠的那本传世名著《论法的精神》之时,其字里行间所流露出来的无不是对特定民族法律特色的概括,当然也是对实现法治不可能存在普遍真理的诠释.孟氏的这一观点又被后人进一步深化,如萨维尼便认为法律都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不注重本国本民族习性特点的法律移植是违背民族精神的.我想,这些哲人们所叙说的不仅仅只是法律,还有关于法治发展的进路.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可以选择法治作为治国方略,但对法治发展道路的选择应当各有不同,每个国家都应当根据本国的特色来走自己的路.同样,中国的法治发展有中国的现实国情,中国的法治发展也有中国自己的语境,我们可以选择法治,但是我们不能盲目地走别人走过的路,特别是当考虑到我们的试错成本太高之时,我们就应当珍惜我们的机会:根据当下中国的具体国情来选择我们的法治发展道路.正因为如此,蒋先福教授的新作《务工移民与法治发展》尤其值得大家欣赏.
简介:老实说,刊载这样一篇看起来通篇“政治教条”的讲演,是有压力的。这压力在于,它虽然与当下国内政治的“主流话语符号”完整对接,但也正是由于这样的“正统”,使得它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多少有些拒人千里,与国之下盛行的“批判性”研究格格不入。然而,这篇言论的著者是一位82岁高龄的可爱的老先生,他深爱着他的外交官职业和他承继于火红年代的“信念”。无论是出于对这位“祖父级”著者的纯粹情感上的尊重,还是对他的显然经过了一己之严肃思考与勉力证成的文字的宽容,我们都没有理由拒绝聆听,更没有理由想当然地把他归为某种政治正确与历史正确的行列。毕竟,一代人有一代人的经历与思考、接受与拒绝,甚至言说方式也会迥然有别。下面,就让我们走近这位曾经的驻外大使,聆听他勉力而真诚的东方国家的“结构性想象”吧!
简介:我国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甄别道路管理者应考虑道路性质、公路等级、瑕疵性质、部门设置等多方面,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情形下应根据瑕疵所对应的管理职能履行主体确定。适用普通注意义务标准作为道路管理是否存在瑕疵的判断标准,同时兼顾督促管理勤勉与防止加重负担原则。在无直接证据的条件下,认定因果关系应发挥一定的司法能动性,结合间接证据、生活常识、逻辑推断等作出综合性判断。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道路管理者与其他侵权人之间的共同责任形态适用按份责任为宜,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后不宜享有追偿权。
简介:交通部2006年10月21日发布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提供相关从业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建立从业人员违章信息公告和查阅制度,以保障公民平安出行。该规定包括总则、从业资格管理、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从业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53条。该规定在1996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权限及义务,严格规范了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建立了完善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准入、考核、激励、约束及督查机制,同时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