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汉代适用刑罚的情况,史籍仅有零星的记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所见则较系统地反映了汉初适用刑罚的若干原则:以罪刑相应、维护特权为基础,实行故意从重、过失从轻、严惩团伙、重判再犯、从严治吏、宽宥老幼、自出减刑、立功赎罪、诬告反坐、故纵同罪、重科不孝等原则。罪刑相应、维护特权的原则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可衡量性,其中既包含罪刑法定的因素,依法律条款定罪,注重犯罪动机、犯罪形态及危害结果,严格区分已遂与未遂;又存在收孥连坐、维护特权的规定,表明其罪刑相应只是相对、不彻底的。维护特权主要表现在贵族、官员、有爵者可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刑罚。
简介:刑罚的适用要奉行因时制宜原则最早见之于《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历代统治者对“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理解都体现了“乱世刑重,治世刑轻”的观点。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观点来看问题,其实封建社会的“治”和“乱”都是阶级矛盾尖锐或缓和的集中体现。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往往由于统治阶级过分盘剥人民,引起社会阶级矛盾加剧,导致激烈的阶级对抗,于是统治者就用繁苛的立法、加重的刑罚对人民进行严酷的镇压。《史记.夏本纪》记载:“自孔甲以来,诸侯多畔,菜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这里就描绘了一个典型的乱世。但是,历史上为了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和社会阶级矛盾的缓和,也会带来刑罚宽缓
简介:<正>刑事司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授权的最高司法机关就如何具体应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所作出的最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自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加强了司法解释工作,先后颁布了大量刑事司法解释,为各级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事法律,打击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司法解释工作存在的问题,也给各级司法机关适用刑事司法解释带来一些困难。本文试就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中若干争议较大的问题,略陈管见。一、刑事司法解释内容有矛盾时如何适用的问题一般而言,司法解释是不会出现矛盾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司法解释有时也会出现矛盾,甚至解释有误或不妥当。表现在:(一)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包括刑事立法解释)
简介:近年来,我们在审理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件中,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的主体界定;在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盗窃、抢夺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件中,对非军人犯罪的罪名认定;对军人抢劫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罪名确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数额起点和情节把握;同时实施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数个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数罪;刑法第438条第2款是定罪条款还是处罚条款;与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密切相关的行为如何定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条件下,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司法工作者的历史责任.本文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谈谈我们对(以下简称刑法)第438条的理解和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抛砖引玉,以繁荣军事刑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