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某制衣厂2002年因扩大再生产,招收了一批外地农民工,订立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提出两种工作时间让职工自己挑选:一种是每天工作12小时,超过8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另一种是每天工作8小时。实行计件工资制。为了增加工资收入,有30名农民工选择了第一种工作时间,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两个多月后,邱某等3名女工因年龄小、体力差,身体支撑不住,提出不愿工作12小时,也不要加班工资。但厂方以加班是协商后职工都同意的,而且在劳动合同中作了约定,若每天不工作12小时,就应当视作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如果邱某等3人不愿意加班,每人就必须支付1500元违约金。邱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经深入调查后认为:邱某等3人与某制衣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经调解,该厂同意把全部职工工作时间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简介:跟别的人一样,一九九七年的春天到来之际,张建华的心情变得舒畅了,他对未来又充满了期待。在二月底的一个失眠之夜,他问自己究竟在期待什么,并把这个问题作了一番思考。职称被他排除到了一边,他已经三十六岁了,论资排辈,副研究员的帽子也该戴到他头上了;婚姻问题似乎也不在考虑之列,莎士比亚在《享利四世》中是怎么说的?“离了婚,浑身都是痛快”;后来,他想到了诗歌,他从床上爬起来,光脚站在地板上,在零乱的书架上翻找自己的诗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