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美国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家经济政策之一,曾被称为是美国的"圣牛"、"自由企业大宪章",在美国经济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美国近百年以来的反托拉斯史上,反托拉斯法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冲突问题,对这些冲突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较深刻地认识它的本质。一、美国反托拉斯法在判断垄断的原则——"理性原则"的内在矛盾与冲突美国反托拉斯法判断非法垄断的原则是"本身违法原则"(TheRuleofperSeillegal)和"理性原则"(TheRuleofReason)。这两个原则源于谢尔曼法的第一、第二条款的适用。法院在审理诉讼
简介:美国作为最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与那些明确体现产业政策的国家——日本和欧洲国家对照,美国几乎从未在官方文件里出现产业政策,而且长期以来,对产业政策持抵制态度。但它不意味着美国没有产业政策,或没有体现产业政策及其各种政策措施的内容的文件或规章。美国产业政策是事实上的产业政策,被称为"播撒了产业政策的种子",其立法受国会和预算法的制约,且聚焦科技政策或产业技术政策。另一方面,反托拉斯法作为经济宪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两种制度是以反托拉斯法为主线,产业政策立法为辅线,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最终在动态效率上的交集,实现了以动态效率(创新定位)的美国产业政策立法与反托拉斯法之间的融合。
简介:由于公共政策对契约法对象的系统性“掠夺”,有些契约进入反托拉斯法域;由于公私法身份区别,契约在反托拉斯法域似乎已经死亡。这种死亡之象主要来自:契约理论导入反托拉斯法存在三大障碍、合意产生的不能及成文法的介入。拨开死亡假象之云雾,Stolt—Nielsen案不是契约在反托拉斯法域再生的契机。而是契约没有死亡的征兆及对合意保护的庄严宣言,可以说,承诺制度已成为反垄断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伴随柔性执法方式的推广,契约在反托拉斯法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