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和相应的法律规范,评估《民法总则》第九章的立法技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护债务人免于举证困难、避免无益的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的价值基础。首先,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兼顾权利人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举证困难。其次,基于不同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值得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在诉讼时效方面应体现其差异。再次,诉讼时效障碍事由及其后果,反映法律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在时效利益方面的分配状况。我国现行法对于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宽松。最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
简介:关于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民事上是诉讼时效,而行政中则是起诉期限。《适用解释》第12条针对行政协议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特征,运用"二分法",区分行政协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起诉期限或诉讼时效规则。原告诉讼请求只是区分的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在于是否涉及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民事上的诉讼时效规则运用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要进行必要的转化,转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无效行政协议在现阶段可能还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或许可以主动审查是否罹于诉讼时效;(3)信访也许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对《适用解释》第12条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做宽泛解释,民事中的除斥期间制度也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
简介:未生效合同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的第九条,但是是以动态的形式出现的。第九条的内容为: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解释》中只是出现了这个概念,但对于未生效合同的含义、具体内容、在其未生效期间的法律状态、当事人应受到何种约束、应当承担何种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其是否只包含《合同法解释》中提到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要对这些问题有清晰地了解,我们先要了解未生效合同的含义。
简介:为阐明茉莉酸甲酯(MeJA)诱导烟草抗虫机制,用50μmol/L和150μmol/L的MeJA乙醇水溶液喷洒烟苗,24h和48h后取叶片分别喂食棉铃虫和甜菜夜蛾,每隔6h监测取食量及体重变化,同时通过Folin-Ciocalteu比色法检测烟叶总多酚含量变化,并利用组织化学染色法统计分泌蔗糖酯的腺毛数。结果显示:(1)对于棉铃虫,50μmol/L和150μmol/L的MeJA喷施烟苗24h~48h后,试虫取食量和体重增加量均显著低于对照,而对于甜菜夜蛾,仅150μmol/LMeJA处理烟苗24h后引起试虫取食量和体重增加量明显降低;(2)MeJA诱导烟叶总多酚含量增加,增加量与MeJA浓度呈正相关;(3)MeJA导致烟叶分泌蔗糖酯的腺毛密度降低,腺毛密度与MeJA浓度呈负相关。MeJA诱导烟草抗虫具有一定的持效期且抗虫效果受其浓度影响,而总多酚含量增加和代谢改变或许是烟草产生抗虫性的部分原因。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列表式有效期的管理方式在救护车物品管理中的应用效果。方法2016年6月-2016年8月救护车物品管理情况作为对照组,2016年9月-2016年11月使用列表式效期管理情况为试验组。对比两组护理人员物品接班时间、物品完好备用达标率、医护人员使用满意度。结果试验组每月物品完好备用达标率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试验组医护人员接班时间明显少于对照组(P<0.05);试验组医护人员使用急救物品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结论在救护车物品管理中实行列表式效期管理,能够减少工作人员工作量,增加医护人员之间的合作效率,在管理中值得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