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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结果
  • 简介:本文以日本战后法制改革的历史经验为线索,考察和分析了对宪法实施监督的不同观点以及各种制度设计方案。从集中型违宪审查的奥地利模式和德国模式,到非集中型违宪审查的美国模式,还有结合法院和议会两种监督机制的混合模式,都曾经成为日本法律界斟酌和比较的选项。因为政治体制、文化传统以及制度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美国式分散违宪审查制度在日本实施的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导致司法消极主义伸张,所以近年来日本开始重新考虑设立宪法法院之议。

  • 标签: 非集中型违宪审查 司法消极主义 宪法法院 宪法审判的混合模式
  • 简介:由于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实践中制度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确实具有区别于原告等当事人的独特属性,应当赋予其“公益诉讼人”的特定称谓。同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目的在于节约诉讼资源,应当在特定情形下行使,非特定情形的无需履行诉前程序。相关立法制度设计应放在现行民诉法框架下作为专编规定,立法中应秉持融合原则、平等原则和审判中立原则。

  • 标签: 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设计
  • 简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成立于1991年,隶属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正县级事业单位,具有城市规划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文物保护乙级规划资质。主要业务范围涵盖区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风景园林规划、城市设计、市政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等。

  • 标签: 规划设计院 石家庄市 城乡 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级事业单位 综合交通规划
  • 简介:如果在宪法中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此节内容应包括:性质(国家监察机关);地位(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体系(只设国家和省两级监察委员会及军事监察委员会),上下级是领导而非监督关系;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不设秘书长;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主任、副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会议(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则(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至于其内部实行首长制还是合议制可由宪法其他章节或法律规定;职权也宜由法律规定。

  • 标签: 监察委员会 性质与地位 组织体系与组成人员 任期与会议 原则与职权
  • 简介:我国现行法规定了10类法定优先购买权,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由于现行法缺乏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一般性规定,导致不仅各类法定优先购买权欠缺应有的法律规范,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应当利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机会,通盘考虑和设计优先购买权制度。关于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系设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存在五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参考德国、匈牙利的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分则编买卖合同一章的特种买卖一节中规定约定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并明确法定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适用关于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 标签: 优先购买权 法定优先购买权 政策型优先购买权 约定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
  • 简介:林彦:尊敬的格林教授您好,很荣幸能邀请您来凯原法学院作客,也非常高兴您能应允来做今天的对话。我们今天希望能进行一场关于宪法审查的深度探讨。您可以看到,今天在座的有来自不同学术背景的四位学者,我们将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审查模式进行对比观察,我们会向您提问,您也可以向我们垂询。首先有请季卫东教授。

  • 标签: 司法审查制度 宪法实施 设计 宪法审查 学术背景 审查模式
  • 简介:民族主义概念具有多义性和复杂性,但无论将民族主义视为一种政治现象或文化现象,“国家”始终是民族主义的观念内核。民族主义现象与民族国家相应而生,民族国家是讨论民族主义理论的重要场域。一方面,民族主义可以提供关于国家的信念,提供国家与个人和社会关系的处理思路;另一方面,就民族主义与政治权力尤其是国家结合的方式及其演变历程来看,民族主义与宪法理念也不可谓无关,宪法在价值考量上须致力于民族主义观念分化带来的不同权力治理模式之间的平衡。

  • 标签: 民族 民族主义 民族国家
  • 简介:图形用户界面与外观设计本质具有契合性,两者都作为一种表达方式,专利法保护模式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外观设计应当单独立法。当图形用户界面将外观设计引入一个崭新的互联网世界时,外观设计所附产品应当重构或者弱化,功能性设计应作限缩解释。与传统的外观设计相比,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采用特别的申请方式,其特别的保护制度将使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与众不同。

  • 标签: 图形用户界面 局部外观设计 专利法修改
  • 简介:现行民事基本法律将第1条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独有的做法。我国民法典的第1条仍应坚持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现行民法体系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表达有诸多的问题,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利益衡量、目的论解释等重要作用。当前各版本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1条在语言风格、基本定位和内容表达上存在诸多不足,为保持法典的安定性,作为立法价值的立法目的条款应排除不必要因素的影响,以保持第1条的稳定性。基于此,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设计应统合民法与商法之间关系、彰显私法价值、注重宪法与民法之间关系三个基本面向。

  • 标签: 立法目的 立法宗旨 民法典编纂 目的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