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吕刑》,中国西周时期至关重要的刑事规范,由吕侯于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前后,受王之命起草并以周穆王的名义颁布天下的,史记又称“甫刑”。此篇载于《尚书》(我国现存最早史书)中,是其中的重要篇目之一。作为西周王朝治理国家的思想理论来源,《吕刑》就刑论刑,并非是具有刑律意义的成文法典,而只是单纯阐述了运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要求,为古代司法者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用刑之道”,规范了司法活动中的行为,确定用刑的基本标准。《吕刑》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文章在详细论述其性质,内容及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它为奴隶制法制模式提供了刑罚与规范对接的一般标准,确立相对统一的量刑原则,从而使司法公正成为可能,成为以后数千年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简介:清代接待外国、藩属国来使的机构,是礼部和理藩院、内务府,此与以往各代皆以礼部执掌有不同之处.清朝接待前来朝贡之藩属,系分为“汉文化圈”和“非汉文化圈”两部分,接待朝鲜、安南、琉球等汉文化圈的朝贡者,具体由礼部负责,委派汉大臣接待,而对“非汉文化圈”的来使,如蒙、藏地区或俄罗斯等国外使者,则由理藩院、内务府负责,选派满蒙大臣接待.此情况直至近代,才在接待国外使者方面有所更张.目前学界研究清代宗藩体制、朝贡体制的学者,多侧重礼部接待使者方面,而忽略了理藩院、内务府接待使者的研究,或囿于理藩院、内务府接待使者的资料,基本为满文档案所致.然有清一代,理藩院和内务府接待使者次数,却远远超过礼部,其作用和影响,亦为礼部之接待“汉文化圈”者所不及,故理藩院、内务府接待“非汉文化圈”之来使问题值得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