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权利救济、权力制约、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等现实功能,在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己普遍建立这项制度。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行政赔偿制度都在不断发展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从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入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议。【关键词】行政赔偿制度完善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念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由于违法行政给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同其他赔偿责任相比,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行使职权的人员……
简介:<正>现代行政赔偿制度的特点是以国家责任来代替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公务员的个人责任,但以国家责任来代替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并不意味着完全豁免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当行政侵权损害是基于公务员的个人过错而产生时,国家在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员返还其所支付的赔偿金的部分或全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是我国国家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因此,不少问题都有待探讨。
简介:违法性的界定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形成客观上的违法性有关。行政赔偿中违法性的标准主要涉及行为自身的违法性与行为的职务性。在行政赔偿中,对“违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面向进行探讨:“违法”与“不法”的含义分析、“违法”应当从广义的理解、“违法”应当从行为违法说与形式论明确标准。通过借鉴民法中侵权行为的行为类型,行政赔偿中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可以分为行政作为违法与行政不作为违法。在我国行政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行政作为违法以结合说为认定标准,行政不作为违法则以具体活动引起说为认定标准,两者相同点都是以违反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职务义务作为判断的依据。
简介:第一条:为保证我局依法、正确、及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