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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公诉案件,但未做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区分。当刑事和解与少年司法制度碰撞时,会产生不一样的效能和表现形式。本文通过追溯刑事和解本源以及将刑事和解与关联制度进行比较得到启示: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国家权力可作适当的让渡,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相比成年人应当进一步拓宽适用面。基于刑事和解之于少年司法具有利益衡平的独特价值,主张赋予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更为丰富、开放的内涵,适当拓展适用范围,合理设置和解程序,和解后果适度宽宥,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挽救未成年人。

  • 标签: 刑事和解 少年司法 融合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