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正>一、自然法的千古遗憾自然法思想肇始于古希腊时期,距今已有两千几百年的历史。自然法的基本观点是人生而平等。古代的自然法学家提出的根据有:自然、正义、神意、理性、人性等,但都未能证明。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认为,人生而平等是不证自明的真理。这就回避了根据问题。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著名法哲学家菲希特认为,人的原始权利是“必要的虚构”。这表明菲希特认识到有两千多年历史的自然法学说是一种假设。直到今天,自然法仍然没有拿出根据,因此仍然是一种假设。不仅如此。人们还发现了自然法无根据的“根据”,这就是马克思的一段名言:“人的本质并不是

  • 标签: 自然人格 法律人格 自然法思想 人生而平等 人格平等 人的本质
  • 简介:京派作家推崇老庄的自然精神,批判悖逆或缺失这种精神的世俗人格形象,但同时又对单纯拥有这种精神的原始形态意义上的人格范式给予了反思性观照。京派作家孜孜以求的理想化人格形式,至少熔铸了传统的自然精神和现代生命的自由意识这两项重要内涵。

  • 标签: 京派小说 自然人格精神 自由意识
  • 简介:自然张红霞做妻子的本不适宜撰文颂扬自己的丈夫。自从夫君高抒入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于1996年春天飞越英吉利海峡,回到祖国,落户于青岛中科院海洋所之后,不少记者登门采访,欲发文报道其事迹,但结果大多怀着难以掩饰的诧异,失望而归。因为他实在没有什么值...

  • 标签: 马克思主义 沉积物 顺应自然 物质来源 科学家 计算机
  • 简介: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特殊的年代,战乱频繁、哀鸿遍野,但客观上形成了南北大融合、文化多元化的局面。魏晋玄学与清谈之风也影响了时人的行为风范。这一时期社会对妇女的束缚相对较小,妇女们敢于与封建礼教抗争,摆脱礼教束缚,追求人的自然天性,表现内心真性情、真情感,对人格形象的欣赏和塑造也表现出新的审美价值观,追求自然美与人格美的完美融合,欣赏身心合一、形超神越的风采神韵,展现出独具特色的自然美。

  • 标签: 魏晋南北朝 女性自然人格 封建礼教
  • 简介:人格的财产性价值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愈加凸现。自然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被广泛应用于商事活动中,自然商事人格权观点的提出引发了的对传统民事人格权制度的挑战。本文基于民商分立立法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制度,试图构建我国的自然商事人格权规则,以期引发人们对人格权当中经济利益内涵的重视并为人格权的商业利用提供理论基础。

  • 标签: 人格权 商事人格权 公开权
  • 简介:自然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应当明确统一,在各种不同的民法著作中,对其定义也各不相同。本文分别从自然概念的重要性、逻辑以及法理的角度对各种定义进行评析,并提出了“自然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这一定义。

  • 标签: 自然人 概念 定义
  • 简介:新破产法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自然被排除在破产主体之外。立法机关及其支持者的理由是我国实行个人破产的时机并不成熟。这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我国没有完整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另外一个因素是过分担忧自然破产欺诈。对此,文章从分析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入手,探讨自然破产制度建立的利弊,论证自然破产的必要性和现实性,进而对建立自然破产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 标签: 自然人破产 个人信用 债务清偿法
  • 简介:摘要:大量的资料研究表明,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首次引入了法人人否认制度,且在现行的《民法典》中该项制度依旧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项制度的出现有效修补了传统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些法律漏洞,不仅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市场交易秩序的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因既存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项制度的现象,再加上该项制度中包含的法律法规比较抽象,直接导致了法人人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重用。基于此本文结合《公司法》、《民法典》、《九民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研究了法人人否认制度中人格混同的相关内容,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 标签: 法人人格否认 人格混同 财产混同
  • 简介:新《外贸法》中已明确了个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但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具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具体的办理程序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 标签: 自然人 对外贸易 经营 中国 法律
  • 简介:1413年,贵州建省。从此,贵州人有了共同的名字。花开花落,花落花开,转眼已是594年后。在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贵州在人文精神方而逐渐呈现出其独有的精神象征。

  • 标签: 人文精神 印象 历史进程 贵州
  • 简介:物竟天择,适者生存是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之义。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体因适应不了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被淘汰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促进商品融通,维护交易安全,结束不稳定的经济状态及经济关系,作为处理经济体消亡之后的“善后事宜”的破产制度

  • 标签: 自然人 破产免责制度 民事权利 破产主体 《破产法》
  • 简介: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立法取向,免责对于整个破产制度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破产法》仅对法人做了界定而对自然的破产能力却未加以界定,因此构建我国的自然破产免责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 标签: 自然人 破产免责 破产制度 《破产法》 市场经济
  • 简介:自然的缔约能力状态不仅影响了对其所缔结的合同效力的评判,也涉及到对相关合同主体权益的保护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自然缔约能力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借鉴有关先进立法例的做法,完善我国的自然缔约能力制度,应是完善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 标签: 自然人 缔约能力 合同效力 未成年人 《合同法》 考察标准
  • 简介:破产程序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清偿债权人。在对自然财产的破产程序上,该目标任务通过剩余债务免除进行补充和叠加。为使程序有序进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必须和破产程序一起进行。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可扣押财产包括新取得的收入进行变价和分配。对于非从事独立经济活动者适用《破产清算法》第304条的消费者破产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庭外和解尝试、选用法庭债务清理方案程序以及简易破产程序。反之,独立经营的自然适用一般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清算法》第4a条,可以对贫困的债务人适用费用缓交,使其也能进入破产程序和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与破产程序一起开始,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持续6年,对现有财产进行变价后结束破产程序。此时对于剩余债务免除只是停留在中途,因为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还得持续实施6年。剩余债务免除程序时间固定为6年,因为债务人在此周期内必须将其可扣押薪资投入使用,以清偿债务人。剩余债务免除有可能失败,首要原因是,如果某个债权人主张拒绝事由。对此应保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损害任何债权人的利益且履行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另外,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持续期间中,债务人还有特别的义务,如取得收入。如果剩余债务免除申请合法且没有被主张任何拒绝理由,则在6年后准予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因此债务人可以解除大多数至今没有履行的债务。

  • 标签: 剩余债务免除 消费者破产程序 费用缓交 拒绝剩余债务免除
  • 简介:沈从文在"知人而论世"的人学理念中吸纳现代科学人道主义思想,以原态"自然"形象展示出人性的"生物"形式与"生命"神性双重积极意义;其人性模式渗透调合一致的灵肉观念与张扬的生命意志力量,以"爱与美"宗教性的博爱情怀和无私互助协作劳动的"桃花源"社会模式作为现代社会文明意义的重要考量;通过自然与文化的现代思辩来关怀现代人的人性活力与生命精神异化状况,使人性在文化的现代批判中洋溢着现实关怀与人本终极关怀完整的现代人文精神.

  • 标签: 沈从文 自然人性观 现代人文精抻
  • 简介:南振兴、郭登科在《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发表的《论法人人否认制度》一文对法人人否认制度进行了探讨,该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建立法人人否认制度的基本法理是:法律赋予法人以独立人格建立了以法人为中心的出资者和债权人两大群体之间平衡的权益体系,在法人制度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但实践中出现的滥用法人人的种种行为,使得法人人得以确立与运行的法律支点发生位移,使得法人作为独立人格的内在要素受到毁损或纸灭,从而使得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出资人群体与债权人群体之间的平衡权益格局发生了倾斜与离异,而修正这一失衡的公平权益体系必须建立法人人否认制度。法人人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一)法人人否认制度

  • 标签: 法人人格否认 否认制度 法人制度 滥用行为 法律关系 独立人格
  • 简介:<正>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的标题是"公民(自然)",这种表述民事主体的方式延续在以后的各种法律文件和民法著述中。在中译本的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主体部分的规定,都不曾有这种现象。事实上,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在汉语语境中的表述曾历经数次变化,在1929年的国民政府的民法典中是"自然",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各种法律文件中改称为"公民",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被称为"公民(自然)",而在199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 标签: 自然人 市民社会 社会主义民法 我国民法 苏俄民法典 民法通则
  • 简介:自然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主要存在于人格法和财产法领域,亲属法领域既存在一般权利能力,也存在特殊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存在于用法律行为缔结的身份关系当中,限定身份权利能力的原因是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还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标签: 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身份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