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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0月24日,江西天翼律师事务所给江西日报社及其所属的江南都市报分别寄去了一封公函,要求两报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洪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该所律师罗部兵、王成文登报道歉,恢复名誉,赔偿二人精神损失费、诉讼费10323.20元。然而一周的时间过去了,因为种种原因,江西天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罗部兵、王成文至今并没有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权益。

  • 标签: 律师事务所 败诉 王成 精神损失费 民事判决 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