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界定清晰的保障范围是实现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标准化的前提。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是政府与社会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处理农村公共事务,重点化解农村基层社会的利益矛盾及利益冲突,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服务体系。在内容上,它主要包括公共安全、农村法律服务及社会工作等内容。农民服务需求、政府服务能力、服务可及性及动态可调原则,是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制定的基本原则。标准化的核心是制定科学有效的财政保障标准,在遵循需求优先、权责一致及动态的财政投入等原则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的财政投入保障标准。为促进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标准化,需要从建立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府际权责划分与承担、实施多元筹资及建立科学评价和监督反馈机制等路径加以推进。
简介: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讲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的范围很广。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按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全国
简介: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经过多年实践与探索,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出台,奠定了我国征用土地的法律基础。1998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