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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个结果
  • 简介: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执行的检察监督中,从交付和变更执行、医疗和监管活动以及解除强制医疗等方面进行检察监督,只有积极探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机制,促进强制医疗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才能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

  • 标签: 强制医疗执行 检察监督 被强制医疗人
  • 简介: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欲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将其纳入检察监督的体系中,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实行有效监督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基础。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 标签: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权力制衡
  • 简介:民事执行活动是法院审判活动延续构成结案的关键环节.也是案件当事人权益得到实现的重要保障。探索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应是当下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开展监督工作所关注的焦点.也是解决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问题的有效举措。民事执行案件中法院和当事人是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工作时关注的两个关键主体。因此。笔者主要从监督法院的角度和监督当事人的角度来探析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方式。以期通过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模式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 标签: 民事执行 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 执行监督工作 当事人权益 执行案件
  • 简介:监所事件频发,社会舆论将矛头直指监所监督,实现监所监督的首要前提是主体的确定及相互关系的协调。依据我国权力结构,监督主体有人大、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可以与监所抗衡的权力主体,本应发挥监督作用,遏制、减少监所事件的发生,但实际效果却不然。在现有权力框架内,究竟如何才能有效发挥三者在监所监督中的作用,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三个监督主体分析,明确彼此之间的关系。从而试图构建良性的监所监督主体体系,以保障被监管人员在失去自由时不至于丧失人权。

  • 标签: 监所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刑罚变更执行中的不端行为,严重侵蚀公平正义,阻却刑罚目的的实现,损毁司法公信力。为此,立法针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实体与程序设计的同时,引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通过权力制约的方式,保障司法权行使的及时性、正当性、合法性。然而,要真正实现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有效监督,还有赖于立法、体制、机制三者的良性互动。

  • 标签: 刑罚变更执行 法律监督 理性构建 灵感 实践 司法公信力
  • 简介:《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虽然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写入法律,但关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缺失,缺乏可操作性,使检察实务中对执行监督的实效大打折扣,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带来了极大困扰。应尽快完善相关规定,推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 标签: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检察实务
  • 简介: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既是对新《民事诉讼法》内容的贯彻和具体化,也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权和检察制度的需要,同时有利于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执行 制度研究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 简介:摘要目的托幼机构规范执行卫生保健管理开展工作,体检结果与不执行迥然不同。方法通过对同一所幼儿园在两年其间,规范执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与不执行,对孩子各方面的体检结果进行比较。结果从生长发育情况、患病率、贫血率、营养不良发生率、社会行为等方面均发生了巨大变化。结论规范执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开展工作,让孩子从身体到社会行为都能得到良好发展,为以后的成长奠定坚实的基础,让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

  • 标签: 托幼机构 卫生保健 差别
  • 简介: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执行监督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屏障.财产刑作为仅次于生命刑和自由刑的附加刑罚,在刑法罪名中和实务判决中大量适用,但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新刑诉法的出台和刑诉规则的修改,为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提供了有利契机.

  • 标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实践 执行监督 机制构建
  • 简介:精神赡养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在审理过程中,要树立渊解优先的原则。精冲赡养类案件应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否则容易出现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的现象。采取调解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凝聚亲情。在渊解过程中,将亲情感化与法律义务相结合,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从而既避免老人的诉讼之累,又有利于家庭关系的修复。因此可以在精神赡养类案件的诉浍程序中明确调解优先的原则,渊解不成,再及时判决。

  • 标签: 精神赡养 审理过程 老年人合法权益 调解方式 对立情绪 法律义务
  • 简介:执行救助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且其生活又特别困难时,由法院提供一定物质帮助的救济行为。它受到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热切关注。但是,国家层面的统一制度尚未形成。目前的执行救助主要是各地各级地方法院试点实践的产物,可谓五彩缤纷,形态各异。为了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生存权,实现社会和谐,长治久安,亟需构建统一、明确的执行救助国家制度。近年以来的司法实践,为该项制度的构建,廓清了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在此基点上,分析目前执行救助存在的问题,归纳共通的救助范围、对象、程序和具体措施,乃是构建我国统一执行救助制度的理想途径。

  • 标签: 执行救助 理论基础与价值目标 存在问题 制度构建
  • 简介:<正>一位好校长能够成就一所好学校。好校长不仅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高尚的人格魅力,还需要有较强的班子协调能力。多年的岗位实践使我体会到,校长必须努力培养班子成员的基本素质。一、做表率在我国,自古就有文人相轻的陋习,学校是知识分子扎堆的地方,干群关系的处理仅仅依靠制度是不够的。而学校的很多工作都需要班子成员带领教职工具体落实,班子成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执行力的效果。因

  • 标签: 人格魅力 岗位实践 一所 工作方式 教师考核 示范者
  • 简介: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实现最重要是依靠程序法予以保障。社区矫正执行的法律规范本身本质上属于执行程序法。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应与诉讼阶段(决定阶段)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程序相区别,审前调查程序是诉讼程序(或决定程序)之一部分,而执行程序始于罪犯被移交至司法行政机关,终于执行完毕,其核心内容就是执行法院判决(或决定)。

  • 标签: 社区矫正 执行程序 司法行政机关 调查程序 刑事执行 诉讼阶段
  • 简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应有之义。创新,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充满活力的不竭动力。近年来,正定县人大常委会坚持监督中创新,创新中发展,不断更新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方式,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实效。监督形式上力求“活”。在人大监督方式中,“看、听、问、议”是最基本的形式。用“活”这四种监督形式,一定程度上就能提高监督实效。“看”。常委会把“看”作为各项活动的必备形式,通过实地查看,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真实情况。在选择查看地点时,常委会确定能全面反映工作的视察点,做到好差都有。同时,尝试无陪同视察,留足充裕的时间,让人大代表细查慢看,从而对查看对象的工作情况了解得更细致、更深入。

  • 标签: 监督方式 创新 人大常委会 监督形式 监督理念 监督工作
  • 简介:学界及实务部门对人民监督监督范围的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三类案件"上,缺乏对"五种情形"及"一项补充"的合理性探讨。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虽初衷良好,但应警惕其异化为检察机关执法合法化的符号。对"一项补充"规定的任意探索则不仅加大了制度运行成本,同时存在民主性缺位和工具化倾向的弊端,需要在执行中慎重对待。

  • 标签: 人民监督员 监督范围 “两类案件” “五种情形” “一项补充”
  • 简介:执行和解是化解"执行难"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执行法官和当事人的广泛青睐,并能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让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尽量促成执行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认真履行,成为当前法院执行机构共同追求的工作目标。在新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对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 标签: 执行和解 新民诉法修改 救济机制
  • 简介:善于发挥员工特长,弥补其短板,团队成员这样不会做,那样做不好的状况自然会大大改善,久而久之的是他们这样能做,那样能做好。总有许多管理者在抱怨自己的团队成员这样不会做,那样做不好。固然这其间有岗位胜任错位,招聘失察等方面原因,但只会抱怨的管理者一定是平庸而充满问题的。

  • 标签: 技能 管理者 成员 抱怨 特长
  • 简介:民事执行工作的好坏往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与稳定和谐,对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及其运作所体现出的传统民事执行理念是公法秩序的维护优先于私法秩序;说服教育的办法优胜于强制措施;实体结果的公正优越于执行程序公正;民事执行的开展专属于法院司法职权.在反思传统执行理念的基础上,应树立和大力倡导新的执行理念,包括优先保障私权理念、强制在先理念、程序正义理念以及联动执行理念.

  • 标签: 民事执行 民事执行权 民事执行理念
  • 简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中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审查和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交出土地”强制执行中清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

  • 标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诉讼法》 《若干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