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的本质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公法监督制度,而是一种公法与私法交融、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并行的法律制度,是美国监察专员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次“质变”或“飞跃”。美国组织监察专员与申诉人交流的秘密性是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建构的中心,并形成外部多层次治理与内部全过程控制的制度体系。在某些特定事务领域,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既具有在效率上优于诉讼方式和其他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又具有相对于现有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的补缺功能。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为我国社会矛盾的处理提供了可供探索的路径,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大调解”的建设提供了整体性思维,为走出司法中心主义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指引。
简介:长期以来人大监督职能的行使不力是困扰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命题之一。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权威性无法确立、独立性难以保证,缺乏专门的机构行使监督权以及监督权技术上发起的困难是导致我国人大监督权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而发端于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我国在人大中建立专门性的监察组织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并可以在监察的权威性与独立性、监督权行使的主动性与专业性等方面弥补我国人大监督的缺陷。仿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制度安排,设立我国的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具有宪法的依据、符合我国“御史监察”的文化传统,并且可以弥补我国的“监察漏洞”。通过保障其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可以确保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发挥作用,真正实现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