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摘要 行经导管射频消融术是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开展的心脏介入手术治疗方法,具有安全、有效、创伤小等优点,本文针对该方法的关键装置电极导管的专利申请进行综述,阐述了其原理并讲解了电极导管专利申请的情况及相关分析。

  • 标签: 电极导管 专利 心律失常
  • 简介:摘要:单一性是判断两个权利要求相互之间有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如果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就具有单一性,如果没有就不具有单一性,单一性的判断对象是针对权利要求之间,当不具备单一性时可以选择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提出分案申请

  • 标签: 单一性 特定技术特征 分案申请 母案
  • 简介:摘要:为了本文以检索系统中 DWPI和 CNTXT数据库中已经收录的公开专利数据为基础研究,从专利文献的视角对电荷泵技术的专利发展进行了全面标引和分析,主要针对国内外专利申请状况的趋势和专利重要申请人进行分析,以期从中得到相关的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各阶段专利申请国家分布和主要申请人。

  • 标签: 电荷泵 专利分布 主要申请人
  • 简介:摘要: AR/VR技术是近年来新兴的显示技术,本文以轻量化 AR/VR设备的专利申请作为分析对象,对该领域中的人体控制技术进行研究,梳理了关键技术、重要申请人、重点专利及其技术演进和发展脉络,从而给出轻量化 AR/VR 中人体控制专利分析的结论和建议。

  • 标签: 轻量化 AR/VR 人体控制
  • 简介:摘要

  • 标签:
  • 简介:  【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 标签:
  • 简介:摘要:专利申请文件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唯一法律文件。高质量的申请文件有助于申请人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初始阶段,对技术概念的正确理解和必要的检索,有助于作者确定发明的知识贡献,并根据知识贡献的水平采取相应的写作策略,争取申请人的保护范围在合理范围内。以电学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例,论述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阶段和撰写过程。

  • 标签: 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 检索 电学类 撰写
  • 简介:摘要 瘦肉精是一类 β-受体激动剂的药物,可以促进瘦肉生长,但被瘦肉精污染的食物容易导致人类中毒,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禁止在食源性动物的生产中使用,也将其作为肉品类的必检项目之一。随着食品安全日益受重视,关于瘦肉精的专利申请量也在逐年增加。本文对国内瘦肉精的专利申请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梳理与分析。

  • 标签: 瘦肉精 免疫检测 专利
  • 简介:【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 标签:
  •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北京协和医院招生模式从"统一招生考试"变为"申请-考核"制后的博士招生工作情况,并对招生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方法收集整理2016年按照"统一招生考试"和2017、2018年按照"申请-考核"制两种不同招生方式中的考生信息,进行比较;利用自拟问卷,调查2018级博士对"申请-考核"制工作的看法;使用Excel 2016录入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利用SPSS 20.0对定量资料行卡方检验、t检验。结果自2016年以来,报考北京协和医院的学生总量呈下降趋势,考生年龄也呈年轻化趋势。但考生的性别、生源、硕士期毕业学校之间差异不存在统计学意义。仅2017与2018年报考我院应届生和往届生情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25)。问卷结果显示,学生对协和医院的"申请-考核"制工作满意度高(82.54%,52/63);90.00%以上的学生赞同目前设立的招生评价各项指标;有85.71%(54/63)的学生建议专业型和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可采用不同的招生评价指标,以全面反映考生专业素质和培养潜力。结论招生模式从"统一招生考试"转变为"申请-考核"制,对报考协和医院的考生影响不大。在推行"申请-考核"制过程中,北京协和医院教育管理部门在制度建设和规范流程上作了积极探索,并监督整个招生过程;赢得了考生的信赖与认同,该项工作的学生满意度高。

  • 标签: "申请-考核"招生制 医学博士研究生 招生工作 信息收集整理 问卷调查
  • 简介:摘要该文介绍了ASPS国际学者申请的过程、回国后的体会以及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烧伤整形科对青年医师的培养经验。

  • 标签: 美国整形外科协会 国际学者
  • 简介:摘要:设置机车撒砂装置是最直接和最易实现的改善和提高轮轨间的粘着系数的方式,分析机车撒砂装置专利技术的发展历史、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 CNABS和 DWPI专利数据库中的检索结果为分析样本,从专利申请量的角度对机车撒砂装置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的统计分析,总结了机车撒砂装置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趋势、主要申请人以及国别分布。

  • 标签: 机车 撒砂装置 专利申请 发展趋势
  • 简介:【摘要】压电陶瓷通过正压电效应可以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通过逆压电效应可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具有机电转化效率高、输出电压高等优点。压电陶瓷能量收集器主要包括含铅和无铅两大类,本文对近年来公开的含 Pb压电陶瓷能量收集器的中国专利申请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各个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以使该领域技术人员对国内压电陶瓷能量收集器的研究方向有所了解。

  • 标签: 压电陶瓷,能量收集
  • 简介:【摘要】压电陶瓷通过正压电效应可以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通过逆压电效应可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具有机电转化效率高、输出电压高等优点。压电陶瓷能量收集器主要包括含铅和无铅两大类,本文对近年来公开的无铅压电陶瓷能量收集器的中国专利申请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各个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以使该领域技术人员对国内压电陶瓷能量收集器的研究方向有所了解。

  • 标签: 压电陶瓷,能量收集
  • 简介:

  • 标签:
  • 简介:摘要:煤矿行业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使得企业的经济利润越来越少,如何做好精细化管理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目前大多数煤矿企业在煤炭材料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管理效率不高。本文在此基础上就煤矿材料管理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些探索,从而更好地帮助企业降低材料成本。

  • 标签: 加强 煤矿材料管理 降低 材料成本
  • 简介:【摘要】 CaCu3Ti4O12( CCTO)具有巨介电常数,但介电损耗大,为了降低介电损耗,一般采用细化晶粒以及改善晶界层的方法,本文对近几年来公开的 CaCu3Ti4O12基巨介电陶瓷的中国专利申请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各个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以使该领域技术人员对国内的研究方向有所了解。

  • 标签: 巨介电, CCTO
  • 简介:摘要 :研究制定绿色混凝土的设计规程、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方法、验收标准等,并加大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中的宣传力度 ,鼓励使用绿色混凝土。根据实际需要,科技人员应开发出更多新品种的绿色混凝土,扩大其应用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以保护和鼓励使用绿色高性能混凝土,绿色高性能混凝土必将成为建筑工程的重要材料,也是建筑工程材料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 标签: 土木 材料 混凝土 绿色
  • 简介:摘要:航空发动机安装系统是飞机涡轮发动机与机翼间的连接结构,后传扭安装系统作为发动机安装系统的主要技术之一,是当前航空发动机安装系统的研究热点。本课题以后传扭发动机安装系统为研究主题,通过全面检索收集所有发动机安装系统相关专利,以人工标引的形式对相关数据进行筛选,建立发动机安装系统专利数据库。基于该数据库对发动机安装系统进行相关专利数据分析,总结了航空发动机安装系统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趋势、主要申请人以及国别分布。

  • 标签: 航空发动机 安装系统 专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