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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个结果
  • 简介:一事不再原则被许多国家视为刑事审判的一个基本原则,当今呼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该原则的学者多有。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由于该公约确认了一事不再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该原则有适应国际潮流,迎头赶上,自觉"接轨"的意义。本文旨在分析该原则的含义及意义,比较其背后隐含的中西诉讼观念之差异,以求对该原则在当代转型期中国的现实意义做些有益的思考。

  • 标签: 一事不再理原则 刑事诉讼原则 生效裁判 刑事审判程序 被告人 诉讼观念
  • 简介:2008年以来,我共接待来访群众46批142人次,每送走一批上访者,我都总结反思,既有为上访者解开心结,提供帮助,让上访者满意而归的成就感。也有看着上访者失望离去的自责和惆怅。在此,选取几个接访的片断,谈谈我的点滴体会。

  • 标签: 息诉罢访 上访者 成就感 群众 自责
  • 简介:里老人讼制度是明代基层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在徽州,里老人讼制度于明初一段时间里曾得到真正的落实,其讼程序近似于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且至迟从成化初年开始走向衰落。朱元璋设立里老人讼制度,意在加强乡里社会秩序控制,推行乡里社会"自治"。里老人讼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一度在排解乡里纠纷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 标签: 明初 里老人理讼制度 徽州
  • 简介:大家都知道股东对法人只在投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公司营业执照一旦被工商部门吊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否也可以“全身而退”,再也不闻不问呢?6月20日,随着江苏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与此相关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股东必须料理公司“后事”,判决被告韩某、陆某(女)、某实业公司(3名股东)被告某广告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

  • 标签: 广告公司 股东 吊销 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级法院 有限责任
  • 简介:原本两个人的事情,却牵涉了北京人与外地人这等敏感话题,并且在快递员所在公司的表态中,变为对待一个行业从业人员的态度上.在媒体报道中,带有感情色彩的标题屡见不鲜,而对新闻事实的叙述却少之又少.直到事情最终结果的出炉一用行政拘留10日“这等轻判”再次引爆大众情绪,对相关法律解读只字不提.在整个事件中,北京晚报就网友“人肉”行为进行了法律解答,文字中流露出对这种行为的无可奈何和加快立法的呼吁值得称赞.法律惩戒跟道德评价原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事者对人的不尊重仅仅代表其个人行为,其处罚更不会如同网友们所调侃或期盼的那样.在此事件中,公安部门严惩的更应该是那个貌似从“人口户籍系统”拍摄图片泄露个人隐私的人.并且,媒体更应就无端引用“人肉”消息得到惩戒.

  • 标签: 个人行为 法律解读 媒体报道 敏感话题 从业人员 感情色彩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历经"侦查中心说"的主导与"诉讼阶段论"的认识,在对司法规律的探索中逐步确立了"审判中心主义"模式。这一模式的确立符合司法的中立性、对抗性、终局性的基本属性,是社会历史变迁与制度文明进化的产物。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指导下,我国刑事司法须将定罪量刑确定为审判者的专属职权,引导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展开对抗,在程序正义的保障下追寻实体正义,确保被告人的充分参与和律师有效辩护,将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统一于审判程序。

  • 标签: 审判中心主义 权力控制 证据 人权
  • 简介:所谓准用性法条,是指法律实施者在解决个案时,将原本针对a事项且有“比照”、“参照”等外观标识的法条A,适用于与a具有某种程度类似性但又存有差异的b事项的一种特殊的引用性法条形式。这类法条与含有依照、适用、视为、类推适用、根据等字样的法条,有着复杂的交叉重叠关系,需要辨析异同。设置准用性法条的思维基础是一种特殊的类比推理,且只限于类似之中“不及”的情形。准用性法条的价值定位是实现公平正义、提高立法效率、填补法律漏洞、符合事物本质。准用性法条的设置应当简明易解,被准用的法条应该具体,选择辨识程度高的关键词,适时进行法律修改,再增设法条标题。

  • 标签: 准用性法条 比照 参照 类比推理 立法技术
  • 简介:“告”与“”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对于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当下的司法改革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告不理是现代社会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而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背离。有告必既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它体现了“有权利必有救济”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而告而不理则是对有告必原则的反动与背离。本文拟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

  • 标签: 不告不理原则 有告必理原则 司法权 民事诉讼 司法审判工作 民主法制
  • 简介:一事不再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拳原则。由于一事不再原则蕴含多重价值理念,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推崇。但是,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并没有吸收这一原则的合理精神,并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很多与一事不再原则相违背的地方,因此,我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使这一原则在我国得到确立。

  • 标签: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禁止双重危险 刑事再审
  • 简介:金融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尽管保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在我国仍然是较新的金融品种。本文参照《国际保公约》,结合我国金融实务界、法学理论界的相关认识,对保的基本法律问题:诸如法律概念、特征、类型等作一个系统的基础性研究,并根据保的不同类型,综合分析了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对保理合同的基础——应收帐款之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阐述了特定类型的保理合同在这方面的例外。

  • 标签: 保理合同 中国 供应商 保理制度 立法 保理业务
  • 简介:本文根据对法律与道德的性质和负面效应的分析,认为依法治国离不开道德关怀,以德治国更需要法律保障。只有将法律与道德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法主德辅”,才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

  • 标签: 法主德辅 法律 道德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 简介:以应收账款让与为核心的商业保是全球金融服务变革的主要推动者.商业保作为信用金融的产物,其在商事交易领域中的实践需求与我国民法“债权让与”的基础规定存在冲突.主要体现为债权让与客体的定义狭窄、让与合同性质模糊以及让与通知规定简陋等.从商事交易角度出发,如何完善“债权让与”制度便成为解决保融资业务发展困境的首要问题.

  • 标签: 商业保理 应收账款 债权让与
  • 简介:信托制度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无论是运行机制还是财产权结构,信托都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由于其重要性以及制度的特殊性,很多民法典都通过不同模式、不同角度对信托制度进行相应的逻辑表达。出于民法典的体系化、系统化以及现代性和国际化的需要及考量,我国民法典也应将信托纳入其中。这种纳入既要在分则中体现也要在总则中体现,在民法典分则中,应采取特殊制度规范模式,将信托安排在物权和债法之间或者物权和债法之后并单独作为一编。在民法典总则中,信托应该在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部分予以体现,民事主体部分应对商业信托有所提及,民事权利部分应该涵盖信托财产权利。

  • 标签: 信托 民法典 民法总则 融入体例
  • 简介:序言一事不再原则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发轫于古罗马的诉权消耗制度,在民事诉讼的漫长发展历史中,一直作为基本价值观支撑着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发展。一事不再原则直面的问题是对错误判决的态度。受制于人的认知局限性,诉讼中必然会存在错误判决。如何认识这些错误判决就成为诉讼

  • 标签: 不再理 事不再 理制度
  • 简介:<正>序言一事不再原则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发轫于古罗马的诉权消耗制度,在民事诉讼的漫长发展历史中,一直作为基本价值观支撑着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发展。一事不再原则直面的问题是对错误判决的态度。受制于人的认知局限性,诉讼中必然会存在错误判决。如何认识这些错误判决就成为诉讼

  • 标签: 一事不再理 诉讼标的 当事人主义诉讼 既判力 判决主文 诉讼程序
  • 简介:'一事不再'是纠纷解决程序的通用原则,而不是'诉讼'特有的原则。在仲裁程序中也不乏适用'一事不再'原则的问题。除了仲裁法中规定了'一裁终局'可以作为'一事不再'的原则性规定以外,对于究竟该如何判断、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复救济(仲裁或起诉)却尚无具体的标准,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要在仲裁中适用'一事不再'就应当从''与'事'的维度进行,具体要综合考察'仲裁请求'、'仲裁事由'因素是否一致来认定。

  • 标签: 一事不再理 仲裁请求 仲裁事由 仲裁程序
  • 简介:随着"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澳门回归祖国问题的相继解决,中国史无前例地面临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区际刑事管辖冲突便是这诸多法律冲突问题中一个极为敏感,而又为内地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研究较少的问题。解决新的问题,就需要引进新的原则和方法。笔者认为,要解决"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国所面临的纷繁复杂的刑事管辖冲突问题,除了确立其它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外,一事不再原则的确立将是必需的,即一犯罪行为已被香港、澳门

  • 标签: 区际刑事管辖 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国两制 犯罪行为 刑事管辖权 刑事诉讼程序
  • 简介:<正>韦伯的权威理论是其政治社会学中最为人们所熟知的部分,而且,根据莫姆森的见解,也是韦伯社会学体系中最为成熟的部分。然则,这一部分恰恰是韦伯权威理论中最难理解、最多歧义的部分。

  • 标签: 韦伯 法律权威 政治社会学 合法性 支配 理论体系
  • 简介: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二元并行是一种良性状态,依据国家法可将民族习惯法识别为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与废止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应在国家法框架内为前者找到存在的正当性,对后者积极废除。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可以合理解释许可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存在的理由。它们或者表面是与刑法相冲突但不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违法性但不能追究遵循习惯法的责任。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在刑法中具有积极的规范价值。刑法明文承认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的效力,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反对将习惯法作为适用刑法的素材。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不应作为出罪的直接理由,只能作为出罪的结论,如此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的出罪功能就更具有实质性。

  • 标签: 国家法 习惯法 违法性 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