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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特别集合抵押。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三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创设特别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三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

  • 标签: 动产浮动抵押 特别动产集合抵押 浮动性 结晶
  • 简介:本文是关于'转让担保'中动产的转让担保研究,特别是关于个别动(单一物)的转让担保,而不是集合动产(集合物)的转让担保。大部分的讨论都集中于假登记担保、一般转让担保或是关于集合动产,而没有关于个别动的转让担保的详细讨论。以下以个别动的转让担保为中心来论述其内容。一、动产转让担保的意义(一)动产转让担保的概念动产的转让担保是指依据将动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转移给债权人

  • 标签: 产转让 别动产 转让担保
  • 简介:韩国民法中所预想的典型动产担保是动产质权。但是在韩国,除了例外情形以外,动产质权基本上是不被运用的。设定质权需要转移占有,因此并不能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并以动产提供担保。而且通常动产的价额不大,且其价值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的倾向,因此通过动产担保融资较难。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发展出了动产让与担保尤其是集合动产让与担保。动产让与担保允许基于占有改定的交付,因此债务人可以利用担保物

  • 标签: 动产让与 让与担保 集合动产
  • 简介:3、抵押登记制度我国担保法中对抵押登记采取明确部门登记制度,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

  • 标签: 动产抵押 我国动产 抵押制度
  • 简介:<正>根据传统民法学理论,抵押权系指不动产担保而言,动产担保只能设定质权。事实上,随着抵押权制度的产生,动产抵押权早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它的社会效用,并呈继续发展的趋势。本文拟就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对我国有关动产抵押权方面的立法问题谈一点看法。一所谓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

  • 标签: 动产抵押权 抵押权人 抵押权制度 抵押贷款 债务人 不动产担保
  • 简介:动产的特定性、固定性和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经过登记的法技术决定了其具有适用登记公示方式的基础和内在的实质合理性.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规定的动产抵押权因登记取得的对抗效力也严重不合理.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或者废弃动产抵押制度,或者改全面的动产抵押制度为特别种类动产上的动产抵押制度.

  • 标签: 登记公示 实质合理性 动产抵押权 质疑 动产抵押制度 公示方式
  • 简介:1979年,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首次承认集合动产让与担保法。特别是近十年以来,有关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判决频频出现。由此,有关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被逐渐阐明。本文会对日本的有关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判例的发展进行概述,并根据需要对学说进行诠释。在以下的说明之前,作为对集合动产让与担保进行议论的前提,会在此对日本的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进行确认。判例在承认有关让与担保的所有

  • 标签: 动产让与 日本集合 让与担保
  • 简介:一、动产让与担保的形成与法律认定(一)动产抵押的必要性与禁止质权占有改定之间的相克让与担保是由'动产抵押'制度形成、发展而来的产物。从德国19世纪中叶起,在没有不动产(土地)的城市居民、手工业者之间,将家庭财产及工业设备等动产作为担保从而取得金融融资的方式变得十分流行。因为市民不可能离开此种生活类动产,所以便形成了抵押。然而,在民法上,关于动产担保,由于'占有担保(Faustpfand)原则'严格

  • 标签: 动产让与 担保问题 让与担保
  • 简介:【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市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法律制度,动产抵押却又因为其自身固有的特性,使得该制度在实施时会产生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动产在设定了抵押权之后,转让时会有何种限制,二者之间的冲突法律如何规定,本文就此问题将进行探讨。【关键词】动产抵押转让公示一、动产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1.动产抵押制度的概念关于动产抵押的概念,各国立法和学者观点并不一致。我国台湾有学者将动产抵押定义为:所谓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就其提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抵押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契约时,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或申请法院拍卖,就其卖得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担保方式。[1]传统理论将动产抵押归为特殊抵押,主要因为传统民法的抵押一般以不动产为标的,动产抵押与一般抵押不同之处在于其标的物以动产充任,而且在各国,动产抵押也均由特别法加以规定。

  • 标签: 冲突解决 制度动产 动产抵押
  • 简介:摘要: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只影响抵押权的设定,而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对于抵押人违约时的救济途径自行做出选择,既可选择通过登记请求权主张抵押人继续履行登记义务,也可选择通过行使赔偿损失请求权,使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赔偿损失。

  • 标签: 不动产抵押 抵押权登记 违约责任
  • 简介:动产抵押制度虽然已经在我国法律中予以确立,然而其制度本身却与我国物权法体系不相协调,违背我国物权法传统的公示公信原则,实践中,由于动产抵押适用范围限制较少、登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动产抵押制度不能有效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通过对一般动产抵押制度合理性质疑,结合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与登记两方面,提出完善措施。

  • 标签: 动产抵押 适用范围 抵押登记 合理性质疑
  • 简介: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交易的繁荣,担保作为交易的重要保障亦愈加受债权人的使用。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不动产抵押担保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不能成功设立。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就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评析,力求为法官定纷止争提出作者的审判思路建议,为“同案同判”的最终实现建言献策。

  • 标签: 不动产抵押 抵押登记 抵押人 法律责任
  • 简介:自从古罗马法创设抵押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而动产只能设定质权的担保物权制度以来,对世界各国的民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J深远的影响。然而,现供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对资金融通的极大需求,单以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已远远不能满足融资的要求和保证债权的实现;同时,受“物尽其用”和“经济价值标准’等经济机理的影响,出于经济性因素的考虑,为充分发挥动产的用益权能,工业界对生产手段金融化的要求日益强烈。传统民法规定的“质权需移转担保物占有于质权人”的观念已在当今现实经济生活中显露出欠缺而陷入困境。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抽木馨、高木多喜男在其合著的《担保物权法》一书中写道:如果象机械器具、汽车等能不转移占有而

  • 标签: 动产抵押制度 抵押权人 动产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 动产抵押人 抵押动产
  • 简介:浮动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是赋予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自有处分权,是抵押人既能活的债权人的资金支持,又能使自己的正常经营免受不利影响。这两种动机必然有所冲突而需各立其限以协调,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此。

  • 标签: 制度适用 动产浮动 抵押制度
  • 简介: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动产抵押做了相关规定,但动产抵押打乱了物权法固有的严谨体系,在公示方法、公示效力上产生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且动产抵押的效力规定有违法理。我国宜仿效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在学理和实践上确认让与担保的方法以替代动产抵押

  • 标签: 动产抵押 公示方法 公示效力 法理
  • 简介: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就其提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动产抵押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或申请就其卖得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担保方式。

  • 标签: 动产抵押 担保法 抵押登记制度 抵押合同 善意取得制度
  • 简介: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缺陷周刚抵押制度在创设之初是针对不动产的,动产担保是由质权来设定。至今德国和法国的民法典依然规定抵押限于不动产,①但随着经济发展,企业资金融通的频繁,如仍将抵押局限于不动产动产则需采用转移占有的质来设定物权担保,已不适应要...

  • 标签: 动产抵押登记 第三人范围 登记制度 登记对抗主义 《担保法》 抵押权人
  • 简介: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权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权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效力。

  • 标签: 动产抵押权 公示 占有 登记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