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纵观世界宏观经济调控,作为货币政策三大工具之一的法定准备金率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它在世界主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调控中已经逐渐淡出。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来调整宏观经济运行,到现在这30多年的时间里,频繁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这一货币政策工具。显然,法定存款准备金已经是我国主导性货币政策工具。那为什么在欧美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淡化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使用,甚至完全取消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情况下,我国央行依然如此频繁的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呢?本文将从法定准备金这一制度的由来以及其乘数原理,分析我国央行频繁变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原因。另外结合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优缺点,给出关于优化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建议。
简介:出于特殊交易结构与违约严重程度的考量,法律授权债权人可通过加速到期造成债务人丧失单方期限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针对分期付款的特殊交易结构,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达到根本违约时即可实施加速到期。立法者应将该款的适用条件从未按期付款占比五分之一抬高至三分之一,并且,若买受人为消费者,则还要求出卖人另行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8条第2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3条第3句将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限定在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前述规定授予债权人将履行期未届满变更为届满的一般形成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通过整体类推构造出基于预期违约的法定加速到期,授予债权人单方变更履行期的形成诉权。变更履行期形成权与履行请求权并行的法定加速到期可以维持法效果体系之稳定,并为法律实践的价值判断找到落脚点。加速到期的请求权数额因为债务人提前履行,原则上应予以扣减,仅在例外情况无须考虑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