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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 标签: 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底区域 担保国 赔偿责任 国际海洋法法庭
  • 简介:湄公河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资源禀赋,使得该地区长期以来一直是大国利益角逐的战场。近年来,美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俄罗斯、欧盟等区域外大国和地区组织对湄公河地区开发合作的积极参与,使得大国利益在该地区交汇重叠,相互竞争、博弈的局面在该地区激烈上演,呈现出合作“机制拥堵”的局面。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湄公河地区的现实需求,不仅保障力度不够,且各机制之间彼此牵制,反而妨碍了该地区开展更加深入的开发合作,这对于一个欠发达地区来说并非幸事。如何协调各大国在湄公河地区的战略利益与重大关切,真正考虑湄公河国家的利益诉求,并提供地区公共产品,维护该地区的持久和平,促进本地区繁荣,成为中国深化湄公河地区开发合作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中国可加强与区域外大国的战略对话和协调,以政治互信促安全合作,以安全合作促地区稳定,从而减轻区域外大国的掣肘。同时,中国也要站在更高和长远的立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湄公河地区的战略目标,避免对抗,坚持良性竞争。

  • 标签: 区域外大国 湄公河地区 开发合作 机制拥堵 大国协调
  • 简介:军事同盟是东亚区域合作构建迟缓的症结所在。但共存一域的两种机制——军事同盟和东亚区域合作,其各自的地缘政治特征存在冲突。军事同盟的地缘政治逻辑强调以邻为壑,而区域合作的地缘政治逻辑强调以邻为伴;东亚军事同盟具有双边-非对称性结构特征,强调同盟内部观念的同一性及同盟与他者的差异性,而区域合作是一种多边结构的构建,强调观念的包容性。双边同盟很难汇聚多边利益,而双边-非对称性的同盟结构,使次级同盟成员处于绝对劣势,在增强其对主导盟国的依赖度的同时也减少了其政策选择度。军事同盟与区域合作构建均具有谋求利益与安全的功能。但军事同盟强调现实的、短暂的安全利益,以军事合作为特征。区域合作则兼顾现实和未来的中长期利益,以全面合作为特征。军事同盟提供的安全产品的受众是参与同盟的国家,区域合作提供的安全产品的受众是本区域的全体成员。

  • 标签: 军事同盟 东亚区域合作 机制 结构 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