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群岛原则与群岛水域法律制度的建立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长期辩论并获得重大成果的问题之一.由于这是群岛国家对海洋大国长期斗争、互相让步的妥协产物,所以在1982年4月30日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群岛国和群岛水域制度的规定意义含糊,适用的范围不够明确,引起国际法学者意见纷歧、争论不休.世界上拥有群岛的国家很多,群岛的大小和地理位置,以及组合情况纷繁复杂,从国际法的观点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大陆沿岸群岛和大洋群岛.而大洋群岛中又情况不同,有的已组成一个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即所谓群岛国,有的是大陆国家的大洋群岛,有的还处于托管或殖民
简介:南海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南海问题的显现与升级有多种原因,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东盟一些国家强化对南海岛礁的抢占和加强资源开发力度,以及域外大国的参与及偏袒等。一般认为,南海问题包括南沙岛礁领土争议及海域划界争议,而处理这些争议的基础之一是必须进一步地明确我国在南海划出的断续线或u形线的性质,以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应为岛屿归属及资源管辖线,而其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分为两类:基于海洋法制度下的水域和历史权利下的特殊水域,两者并行不悖,互相补充。为此,我国可根据直线基线的方法适时宣布在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并运用群岛基线制度明确管辖海域范围,以确保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利益。
简介: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评析日益增加的用法律手段保护中国自然湿地的需求。本文将会解释现行的中国法和国际法中适用于保护和保存中国自然湿地的法律体制。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分析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核心问题、缺陷以及可行的改革方案。本文将会强调中国湿地的重要性,并对中国湿地正在面临的威胁进行讨论。为了说明和论证湿地的重要性,笔者将在降低中国湿地面临的潜在威胁方面提出可行的改革建议,并对现行的法律体制进行完善。
简介:污染产品税与污染排放税向来被视为污染税(环境保护税之内核)的两大支柱。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国际实践趋势,污染产品理应是环境保护税的重点规制对象。然当下环境保护税立法仅聚焦于污染排放课税,而将污染产品任由消费税选择性调整。税制实践一再证明,消费税终归不是以环境保护为主位目的的特定目的税,诸多先天税制上欠缺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难以迎合环境治理的需要。不管是鉴于域外经验,还是基于税制分工,都有必要借环境保护税立法之机,将污染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即便一步到位的条件未必成熟,也有必要在“环境保护税法”中预留未来针对污染产品的课税空间,实现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的协同规制。
简介:为增强渤海溢油污染防控能力,提高防控实效,应当在渤海管理立法中建立全渤海统一的溢油污染联防联控制度。渤海溢油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应包括:建立溢油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构、溢油污染防控联合检查制度、溢油污染监视监测制度、溢油污染信息管理制度、溢油污染联动应急处置制度、溢油污染事故评估制度。
简介: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噪声污染现象也日趋普遍,排污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立法对噪声污染的赔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纠纷时经常陷入无法律依据和无理论依据的困惑中,如何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求此类纠纷的处理显得尤为必要。一噪声污染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本丈所指的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关于噪声污染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需要分析的是噪声污染是否必然引起损害赔偿?实践中,有同志认为超标准的噪声对受害者会有一定程度的损害.轻则是精神上的损
简介:西部地区是中国相对落后的不发达地区,其不仅存在滞后于东南沿海各省区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及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而且存在严重影响甚至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的自然环境条件。尽管我们认识到西部大开发应以生态建设为基础,避免走边污染治理的老路,实现跨越式发展。但西部地区将要面临的诸多来自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压力却迫使我们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对待西部大开发中的环境问题。因为一方面西部发展中需要解决现已存在的生态失调和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并要随时准备解决大开发中所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西部还面临我国整体现存环境问题乃至于全球共有的环境问题的威胁。环境污染转嫁的成因及趋势,我国立法现状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加入WTO均迫切要求西部必须尽快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机制以控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污染转嫁,防止“生态环境侵略”和“生态殖民”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