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废除死刑制度在全世界已成为潮流,而我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制度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本文我论述了我国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的原因,但为适应经济文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提出建议。【关键词】死刑废除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1]最近的药家鑫案、吴英的集资诈骗案又把公众的视野转向我国的死刑存废之争上。众所周知,在世界190多个国家中,绝大多数都废除了死刑,而我国至今还留有死刑制度,这也引起学术界和一些民众的争议。但是依据我国国情,我认为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下面我从四方面具体说明理由。一、我国现阶段不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首先,从文化传统上看,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历代统治者推崇严刑峻罚。直到今天,我国仍然存在55个死刑罪名。它所蕴含的报应主义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我国的法律史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
简介:[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7年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反对,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2011年5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一、从立法到司法。死刑控制成为必要世纪之交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风起云涌之时,也是死刑废除得以迅速进展之期。虽然2007年3月我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明“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彻底废除死刑”,但是.以我国死刑适用的现状而言.死刑若在立法上废除,在我国仍需假以时日。回顾香港废除死刑的过程,在1966年11月16日最后一次执行死刑之后就已经不再适用死刑。直到27年后才于1993年在立法上彻底废除死刑。俄罗斯宪法和刑法典均对死刑做了规定。但是死刑作为极刑只能是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适用。
简介:生命权是公民的最高权利,国家必须给予最严格的保护,只有在公民实施了最严重罪行且无法对其教育改善的情况下国家出于无奈,才能被迫对其执行死刑。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罪犯都是可以教育改善的,只有极个别罪犯是无法教育改善的。罪犯是否“可以教育改善”并不是无法预测和测量的,完全可以根据罪犯的罪前、罪中、罪后的个人具体情况对其做出是否可以教育改善的预测和判断,当然,真正得出肯定的结论需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进行长时间的考察后才行。
简介:文章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3]分析我国职务犯罪的现实情况基础上,指出了废除职务犯罪死刑正当性理由。同时,从主客观两方面对目前我国废除有关职务犯罪死刑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行剖析。最后,针对我国废除职务犯罪死刑提出构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