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晚近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要将某个侵害法益的结果归结于行为人,就必须肯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事实联系,并且确认这一联系具有刑法上的重要意义。判断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的过程就是归因;在此基础上,对已存在的事实联系的重要性进行评价的过程即为(客观)归责(ObjektiveZurechnung)。只有在归因与归责都能成立时,行为才能该当于结果犯的构成要件,既遂犯形态的不法始得以确立。由此,归因是归责的前提,归责是对归因的进一步限缩,二者分别从事实(存在论)与规范(价值论)两个视角,限制不法成立的范围。然而,刑法上归因与归责的关系并非历来如此。自奥地利学者格拉塞(JuliusGlaser)最先提出因果关系论开始,条件说指导下的归因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力承担着
简介:采用问卷法、数理统计法对体育系学生的学业成就动机及归因倾向进行了调查分析。分析表明:(1)体育院系篮球技术学习归因倾向:在成功情景下,倾向于内部的、不可控的、稳定的归因;在失败情景下,倾向于内部的、可控的、不稳定的归因。在成功情景下,运动训练和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在能力、努力、学习策略三项归因倾向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失败情景下,运动训练和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在能力、兴趣、学习环境、学习策略归因倾向上存在显著差异。(2)体育院系学生篮球技术学习中追求成功的动机大于避免失败的动机。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与运动训练专业的学生成就动机没有显著差异。(3)体育院系学生篮球技术学习中,在成功情景下,追求成功与能力、努力、学习环境三因素相关显著,避免失败与兴趣、学习环境相关显著;在失败情景下,追求成功与努力显著相关,避免失败与兴趣、教学因素、任务难度、运气相关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