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有偿删帖是一种涉嫌犯罪的新现象。《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的网络有偿删帖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刑法第225条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援引依据的合法性的缺失,加之司法适用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犯罪主体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不加区分,导致司法实践在刑法定性上乱象丛生。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解决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他罪名间的竞合问题。为此,应取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部分条款,根据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不同,重新认定网络有偿删帖行为。
简介:摘要:当今社会,中小学教师群体中一直存在部分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关于这一问题一直饱受争议。即使在教育部严令禁止下有偿家教仍然存在,为何有偿家教的现象层出不穷?教师该不该进行有偿家教?如何有效抑制这一行为?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探讨。下面我将从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我对于有偿家教的看法、如何有效抑制有偿家教这三个方面具体阐述我对于有偿家教的认识与看法
简介:某报一位记者,采写了一篇甲乙二厂关于经济纠纷的调查。值班副总编看后,感到调查涉及的问题较为普遍,且针对性也强,便配了短评准备刊发。突然,自知理亏的甲厂厂长一个电话找到总编,要求“笔下留情”。总编想到该厂目前正在赞助本报一大活动,为了“顾全大局”,只好撤下这条报道。又如,某电台一位记者,采录了一组用户反映产品质量低劣的报道。台长审听时发现,生产劣质产品的厂家正是本台的广告大户,便以“正面宣传为主”为由,将这组报道打入冷宫。类似上述现象在新闻单位并不是少见,有人称之为“有偿不闻”,其实很恰当。众所周知,“有偿新闻”已遭人所唾弃,而“有偿不闻”却堂而皇之存在着;“有偿新闻”是得了好处后添油加醋去“报假喜”,“有偿不闻”是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