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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40余件在营口市地区的看守所内,在押人员都可以得到一张与号服号码一致的约见卡。如果在押人员有情况或问题向驻所检察官反映,可以将约见卡投入检察官信箱,检察官会根据信箱内约见卡的号码,主动找相关在押人员谈话。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半年前在全地区推行了驻所检察室约见卡制度。如今,这项制度的积极作川正凸显出来。

  • 标签: 在押人员 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营口市 看守所 信箱
  • 简介: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使数字作品的传播分化出两种流通渠道,即传统的线下流通渠道和网络传输渠道。制售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行为即是现实中典型的通过传统线下流通渠道侵犯数字作品著作权的犯罪形式。主要涉嫌的罪名,

  • 标签: 数字化作品 著作权犯罪 定罪标准 刑法 重构 流通渠道
  • 简介:<正>不言而喻,互联网给知识产权带来了巨大挑战。这一挑战不仅仅体现在无以计数的侵权与盗版,同时体现在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正当性的反思。在美国,以哈佛大学教授、网络法名家莱西格(LarryLessig)为旗手的知识产权反思派极力反对版权法的无限

  • 标签: 莱西 LARRY 普林 杰弗逊 冬天的故事 美国工业化
  • 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各类经济、刑事及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对阿拉伯数字笔迹进行鉴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阿拉伯数字作为一种常见的书写符号,具有其自身的独特特点。通过分析阿拉伯数字笔迹的特证,并对其检验难点及检验方法要点等问题进行分析阐述,进一步充实与完善对此类数字符号笔迹的检验方法。

  • 标签: 阿拉伯数字 笔迹 检验
  • 简介:<正>信息网络是我们所处时代的关键词。我们每天都接受大量数字信息;我们每天都发出很多数字信息。数字和互联网大大便利了我们的生活:网络购物和电子通讯就是例子。数字和互联网也增加了我们的生活内容:在论坛里参与讨论,在博客上表

  • 标签: 在博 社交网络 信息网络 大便利 隐私权保护 人类信息
  • 简介:以电气火灾二次短路熔痕显微组织为例,利用显微图像各组元的灰度特性,运用数字图像技术中的图像滤波、图像分割、轮廓提取方法对显微组织图像进行预处理,获取图像晶格和孔洞。结合体视学方法.对显微组织晶格粒径、孔洞大小等几何特征参数进行计算分析与测量,探讨数字图像技术辅助二次短路熔痕金相组织进行定量分析技术方法。

  • 标签: 二次短路 金相分析 数字图像
  • 简介:学界关于行政信访制度的激辩重心已经从存废之争转为优化之争。中国行政信访制度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社会土壤,行政信访制度的法制进程不应脱离社会的实际而随意跨跃式前进。应当针对行政信访制度的独特纠纷解决机能,作司法和非司法并行的双轨制设计。

  • 标签: 行政信访 司法化 非司法化
  • 简介:虽然民事裁定绝大部分都是解决程序问题的,但仍有一小部分涉及实体问题,且即便是涉及程序问题的民事裁定也具有不同的特性。在当前制度框架内的补充和重构是完善民事裁定制度的方式和途径,本文力求通过对民事裁定的类型考察,合理界定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并加强裁判方式的规范,以确保民事裁定充分发挥其作用。

  • 标签: 民事裁定 类型化 静态划分 动态划分
  • 简介:<正>一、美国Toysman案与个人资料交易的勃兴2001年,美国的Toysmart案使个人资料交易与资料和隐私保护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焦点。Toysmart是一家网上玩具零售商,至2001年6月倒闭时,其资料库含有约25万客户的个人和家庭信息,如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交易记录、购物偏好,家

  • 标签: 隐私保护 交易记录 理论述评 所有权人 广告收益 交易效率
  • 简介:普遍认为,为适应作品使用的复杂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但是,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尽的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的内在需要。不同类型的例外清单得到了不同公共政策的支持。依据明确得以承认的公共政策,我国法院不仅对《著作权法》第22条予以扩张或限缩解释,还确认了信息获取、竞争自由、技术发展和促进创作等合理使用的新类型。类型的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可预期的解释工具。《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应将这些新类型法定

  • 标签: 合理使用 一般条款 类型化 著作权 著作权法
  • 简介:借助现代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促使看守所监管民警及办案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 标签: 检察机关 信息化建设 监管执法 法律监督 通信技术 动态监督
  • 简介:基本权利的具体是一个如何实施基本权利规范的问题,涉及法律的品质、宪法与法律、宪法与公权力的关系。立基于防御品质的早期基本权利具体是一个法律保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基本权利限制同义,意在通过立法划定外部界限明确其内容,其后发展了国家保护义务与重大性理论,行政权与司法权亦负有具体基本权利的义务。具体的实质一则在于确定以立法者为优先的所有国家机关之于基本权利的义务;二则在于在形成基本权利内容的同时划定不受公权力支配的核心领域;三则在于使基本权利于具体生活关系中获得内容。广义上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基本权利的形成、限制与保护,狭义的基本权利具体要求普通法律在具体的生活领域与生活关系中形成基本权利的内容。

  • 标签: 宪法 基本权利 具体化 法律保留原则
  • 简介:当今社会是风险社会,各种侵权行为的产生,对社会生活影响巨大。单纯依靠侵权责任法加以调整,往往使责任人不堪重负,从而导致侵权法的救济目的难以很好实现。本文着力论证在侵权领域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使侵权损害赔偿社会的可行性以及具体的模式,以期能对我国侵权法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 标签: 侵权损害赔偿 救济功能 责任保险 社会化趋势
  • 简介: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这样的疑问并非无的放矢。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广东审计日前发现,该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在权力承包的问题上,其实已经有过太多的生动实例,

  • 标签: 权力商品化 电子眼 承包 《第一财经日报》 广东省公安厅 资金建设
  • 简介:对于自然巨灾,任何单方面的力量都是有限的,必须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动员社会和保险公司等各方力量,构建多元的减灾救灾机制。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社会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走政府、社会与市场相结合的道路,是提高救灾水平和效率的一条出路。多元减灾救灾机制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多中心治理理论。从政府、社会、市场(保险公司)、国际救援力量四类主体上对多元的减灾救灾机制展开理论与实践上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而建议在总结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经验基础上,制定一部集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应对和灾后重建为一体的自然灾害应对根本大法,促进我国防灾和减灾救灾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体系

  • 标签: 减灾救灾 多元化 政府 社会 市场
  • 简介: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条例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对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进行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法规。我国生态补偿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青城山风景区以门票收入的30%作为护林费用于生态保护,开启了我国生态补偿的先河。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环保总局开始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先后在河北、辽宁等11个省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1999年启动的退耕还林及后来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的粮食补助,标志着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式启动。

  • 标签: 生态补偿机制 现代化发展 20世纪70年代 20世纪90年代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环保总局
  • 简介:公安信息建设是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牵动警务机制改革的重要纽带。讯问工作必须紧跟信息警务变革的时代步伐,用信息重塑讯问工作,实现讯问工作的数字、专业和网络,不断提高讯问工作在打击犯罪中的能力和水平。

  • 标签: 公安信息化 审讯监控指挥系统 讯问策略和方法
  • 简介:量刑规范改革是我国顺应历史潮流、推进法治建设、完善刑事司法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自从2008年在部分试点法院实行以来,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于2010年开始在全国法院试行。但是在全面推进这一改革过程中,依然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包括审判力量不足、新旧思维冲突、缺乏外部合作等问题。当前,量刑规范改革在全国推行,我们需要完善量刑规范的相关规则和机制来应对这些挑战,通过充实提升审判力量、调整细化量刑标准、完善计算方法等措施,使量刑规范制度日趋完善,符合刑事审判规律,实现改革目的。

  • 标签: 量刑规范化 挑战 问题 规则 量刑情节
  • 简介:数年来,联邦劳动法院根据集体合同统一之学说,排除在一个企业内适用多个约束雇主的集体合同的情况。[1]因此一个企业内只有一个集体合同能被适用。而排除集体合同多样的标准是特别原则。[2]受其他集体合同约束的雇员,由于集体合同统一导致这些其他集体合同不能被适用,就会处于没有集体合同的境地。被排除的集体合同由于缺少集体合同约束力而不能被适用。排除集体合同多样不仅给不能适用自己集体合同的雇员,而且给这些雇员的工会造成了麻烦。联邦劳动法院的这一判例遭到了学术界[3]和有关主管法院[4]的广泛批评。现在需要把新的判例纳入考量之中。联邦劳动法院第4审判委员会认为并不能从集体合同法中找到集体合同统一的依据,也不存在相关法律发展演进的前提条件,而且考虑到所涉及工会和工会成员的结社权,集体合同统一原则的形成在宪法层面是受到质疑的。为此,根据劳动法院组织法第45条第3款要求第10委员会、第4委员会就是否同意放弃集体合同统一原则给出咨询决定。这一咨询涉及缔结条款、内容条款和终止条款,在这些条款中雇主与不同雇员间的关系受集体合同约束,因为雇主和雇员双方根据集体合同法第3条第l款的要求都具有组织成员资格。[5]第10委员会赞成了这一判例的改变,[6]因此第4委员会能够实行这一变化,[7]这也导致经典的集体合同统一状态将失去依据。判例是否会放弃对其他集体合同条款适用集体合同统一原则,特别是关于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共同设立(对比集体合同法第4条第2款)[8]以及雇主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根据集体合同法第5条普遍约束力)受多重集体合同约束的条款,仍有待明确。关于企业规章和企业组织规章的集体合同多样问题也没有任何说法,就像联邦劳动法院在此期间明

  • 标签: 集体合同多样化 劳工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