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新动力和新路径。大数据的储存与处理、查询与分析、执行与应用等方法,广泛运用于审批事项的申请、审批流程的优化、审批的全过程监督、审批后监管方式的革新等,预示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侧重于探索决策的艺术性管理,即将演变成为更强调顶层设计的技术性操作。但在实践中,大数据技术与大数据技术应用之间尚存在差距,多数地方政府仍处于“期望膨胀期”,应用大数据技术的意向性特征明显,实质性探索不足,存在概念滥用和过度炒作等问题;理论中,对于大数据技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如何运用的具体分析还有待破题。本研究基于申请、审批和监管三个制度环节的探讨,认为大数据驱动行政审批制度创新是可能的,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政务公开、信息共享、财政保障、人员培训、隐私保护等多方政策的支持和呼应。
简介:基于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其研发投入产出情况,构建Fare—Primont指数模型,对深圳市2011-2016年高技术产业的创新效率进行测算。实证结果表明:总体上来看,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呈现“倒N”型走势,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创新效率的恶化是导致总体创新效率曲折下降的主要原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创新效率的水平最高,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创新效率最低。为此,提出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政策体系、重点培育具有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企业以及深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模式等政策建议。
简介:近年来,行政道歉事例大量涌现,但其中的异化现象屡见不鲜。总体来讲,可以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异化类型,具体包括拒不道歉的缺失型行政道歉、主体遗漏的缺位型行政道歉、对象错误的错位型行政道歉、因素含混的躲闪型行政道歉、内容不清的空泛型行政道歉、过于精炼的浓缩型行政道歉、措词不当的语失型行政道歉、避重就轻的洗责型行政道歉;力避公开的隐秘型行政道歉、重压之下的被迫型行政道歉、方式不当的自辱型行政道歉、路径欠妥的作秀型行政道歉、委托他人的委托型行政道歉、久拖不决的迟缓型行政道歉。类型化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找出症结,解决问题,避免异化的行政道歉出现。
简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以及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定。法律和宪法的民意基础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不同、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应当将法律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的宪法依据不甚清楚,应当将它们纳入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基础,特别行政区立法不仅应当符合基本法,也应当符合宪法,它们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但应当由中共中央行使宪法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