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应规定占有取得时效制度,我国的《物权法》只是规定了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即将占有规定为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
简介:<正>我国民法要不要规定占有时效制度,在民法起草中意见颇不一致。作者近来曾在沈阳等地调查,发现各基层法院都有数件年深日久的积案,其中不只是债权方面的纠纷,也有些是所有权方面的纠纷。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女)与乙(男)系叔嫂关系,土改时住沈阳市郊农村,共有砖瓦房两间。一九四九年甲与其夫(巳故)搬到
简介: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体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物权法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甚至可谓是物权法上最具根本意义的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和切身利益休戚相关,而占有理论的核心在于对占有的保护,近代各国或者地区关于占有的保护,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占有的保护作为一种对法益的维护,其取得、行使和消灭每个阶段都应当受到立法和司法保护,但是我国物权法中对占有的保护的规定存在很多不足,没有给予占有人私力救济权,也没有单独设立占有之诉,仅认为应准用对所有权保护的规则,亟待完善。
简介:摘要古罗马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它对西方文明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其中,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后世法律中占有制度的发展影响有着深远影响。它规定了详细的占有保护制度,以占有保护为核心,旨在保护占有人的占有事实。探寻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借鉴其精髓,对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价值。
简介:罗马社会根据占有事实首创了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概念出现以后,又促进了所有权权能的分离,进而又促进了用益物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用益物权人对不动产之占有获得了最充分的占有保护。随着从重归属到重利用这一物权观念的根本转变,大陆法系各国相继增强了对他主物权人的占有保护。在我国未来的物权法上创设占有制度,确立占有诉权,使占有之诉获得物权法上的依据,乃是强化对他物权人特别是农地使用权人保护的有效之举。
简介:当代社会的财产问题,事实上已集中表现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这样两个相对独立的方面.中国的物权制度应当体现这两种基本经济活动的性质和相互关系,从而客观地反映当代中国的财产关系.尤其是应有一套适合时代要求的财产利用制度,即由占有权制度反映和调整占有人与一切非占有人尤其是所有人之间的关系.
简介:通过我国《物权法》对占有保护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设立,反映了经济需求,适应了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此对我国《物权法》的构建和完善提几点建议:即在我国的法制理念和国情条件之下,是否应该规定自力救济权;而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规定又是否合理,是否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国有没有必要把占有之诉单独列出;以及论述一下我国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
简介:我国对占有制度的研究存在一定的缺陷,《物权法》中涉及占有规定的法条也只有5条,与其他编相比,显得过于单薄。立法的单薄显示出研究的薄弱,为了更好地促进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必须对占有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尤其是对占有制度的价值这一基础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占有制度是民法这一部门法中重要的制度,要研究占有制度的价值,首先必须了解占有制度在民法中的价值。
简介:民法上的占有制度具有罗马法、日耳曼法“混合体”的特点。罗马法在占有与所有权关系的基础上,将占有作为财产法的补充及调和性制度,从占有心素构成入手,通过“诚信”、“善意”将道德因素引入占有制度,并通过占有保护方式上的多变性,满足罗马人基于物尽其用的公共政策及稳定社会制度的需要。日耳曼法以利用为核心的占有观念,由此形成多重占有以及由此导致财产交易方式上的特点,“以手护手”制度由此形成并成为现代民法交易制度的基石。占有溯源对于明晰我国物权法有关占有的种类及保护方法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对该制度及法的价值追求进行背景性解读及分析。
简介:一、对于善意取得的界定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1.肯定说认为占有改定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改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简介:占有改定方式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法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德国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其合理性未免令人生疑。要对我国《物权法》的完善有所裨益,就应当结合案例,在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评析《德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及有关学说,主张占有改定方式下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简介: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立应包括占有前提。占有分为占有体素和占有心素两个要素。其中,占有的心素指的是占有意思,其存在与否对于判断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尤其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占有移转合意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占有意思的存在更是区分两者的关键。盗赃物应与遗失物一样,归属于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之外是占有委托物,善意取得的占有前提即体现为移转的标的物是占有委托物,但只满足占有委托物这个占有前提还不够,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也要成立。只有在占有前提和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才会真正成立。
简介:中国古代土地占有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具体体现。梳理中国古代土地占有制度的演进概况,探寻其发展规律,汲取其中符合中国现代社会的占有制度的精华,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现代物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介:
简介:老兄,轿车、豪宅、个人成功这些东西对我们似乎很重要。可是,拥有这一切的人们为什么普遍感到孤立、绝望和孤独呢?我想告诉你的秘密:不管你知不知道,你其实很容易感染'美国梦综合征'。我们身处于一种被媒体主导的文化,这种文化通过一条条光彩夺目的信息,向我们兜售着一种观念,那就是:我们可以无所不有,而且理当无所不有。你拥有的东西越多,你就越富有。我和芭芭拉深知,我们很容易受诱惑并偏离上帝的国度,转而去拥抱所谓的美国梦——拥有大房子,开一流轿
简介:占有是《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制度,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占有,但是占有又是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目前对于刑法上占有问题的研究绝大数是将民法的占有与刑法的占有截然对立起来,认为两者有根本的不同,或者只沉浸在部门法领域中,孤立地考虑占有的问题。从维护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出发,对比民法与刑法在占有的保护目的、构成要件以及对象上的异同,有利于消除立法和司法对于民法占有和刑法占有之间的误解。
简介:土司制度始于汉武帝置益州郡,盛行于明代,西南地区设置土司,以云南为最多,而云南又以百夷即傣族地区最为完备。由于土司制度的实施,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及山区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形态被保存了下来。中原内地早已消失的原始社会——家族公社、农村公社及如何向私有制过渡等重大历史现象,在这里却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被誉为历史"活化石",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第20章规定了“占有”,共设有7个条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系统地对占有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在各种物权类型之外单设关于占有之规定,这本身就体现了物权立法向传统民法理论的靠拢,值得称道。然而,《草案》不仅只有6个条文,显然过于简单,而且立法者究竟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占有”并构造其基本规范也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本文拟结合《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占有的概念和性质为中心,就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展开讨论,并进而检讨《草案》部分条款的得失。
简介:“占有意识”对于认定权利人对遗忘物的占有关系、区分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罪有着重要意义。财物被遗落的空间不同,对于财物的权利人的“占有意识”之有无以及强弱程度的要求相异。本文引入了“第二重控制”理论,分别探讨了私人领域和封闭场所、有特定管理人的开放空间、存在监控设备的公共空间、无管理者的开放空间四种情况下“占有意识”对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之认定的差别作用。
论我国占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应当规定占有时效制度
关于占有保护制度的探究
浅析罗马法占有制度
占有制度与物权立法
对民法占有制度的几点思考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
论占有制度在民法中的价值
占有制度溯源与现代民法之借鉴
浅谈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论占有改定方式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从占有意思角度重析善意取得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占有制度发展规律初探
我国禽蛋生产人均占有量情况表
放弃占有
民法占有与刑法占有的比较研究
西双版纳宣慰使司领主制度下的农民土地占有形式
含混不清的“占有”——《物权法》草案“占有”概念之分析
“占有意识”对于占有关系的认定——从遗忘物之“脱离占有”说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