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罪的罪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然而,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又成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实际上,设置"情节较轻"的初衷和目的在于给实施绑架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提供一个减轻处罚的契机。认真分析可知,"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应当是指绑架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所有能够体现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其本身是与法定减轻情节互相独立、分别评价的。立基于120个生效司法判决的司法实证数据统计、分析,可以正向归纳出"情节较轻"适用的典型情形,但仍然存在概括不足的通病——不周延性。对此,通过认真分析司法实证统计数据,采用逆向思维,可以反向界定"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正反两个维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将更为清晰、准确地界定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适用。
简介:目的探究在膝关节翻修术中选用股骨内收肌结节作为关节线定位标志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方法回顾性分析2009年1月至2014年8月在我院完成的膝关节翻修手术20例,从X线正位上测量股骨内外上髁宽度(FW)和股骨内收肌结节(AT)至膝关节线(JL)的垂直距离(ATJL),计算比值,将比值接近正常膝关节生理比值(0.53)的10例归入匹配组,其余10例归入不匹配组,对比分析两组在术后6周、3个月、12个月的膝关节屈曲活动度(ROM)、KSS临床和功能评分以及并发症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结果匹配组在膝关节活动度和KSS临床评分方面优于不匹配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P〈0.05),术后KSS功能评分、并发症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将AT作为膝关节翻修术中确定JL的标志点这一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可以成为临床医生的一种新思路,但其准确性仍需进一步的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