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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纳税申报。日本法律规定应缴纳的税额原则上依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和申报不准确的情况下,由税务行政机关根据处分和决定确定税额。纳税申报书通常以课税标准与税额的申报为内容,有时以能损失金额和亏损会额为内容。纳税申报分为期限内申报、期限后申报和修正申报三种。申报期限是因税法及地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应在期限内申报而未申报的,在税务行政机关作出课赋决定之前还可申报,这称为期限后申报。修正申报是将申报内容向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变更的申报。

  • 标签: 纳税人 纳税申报 行政机关 法律规定 处分 期限
  • 简介:实行了20年的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征管制度正在做改变前的最后准备。9月7日下午,浙江省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浙江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此前,北京、上海等多地的税务部门已经开展了类似的工作。

  • 标签: 征管制度 社保费 执法权限 社会保险费 变革 电视电话会议
  • 简介:我国现行由法院和税务机关共同行使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双轨制模式是在税收立法、行政诉讼立法以及行政强制立法的不同阶段形成的,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税收立法和行政立法在税务强制执行权上的不协调,导致我国税务强制执行权在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实践中乱象频发。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实践对我国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完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鉴于税务强制执行内容的异质性、法院在强制执行效率、执行队伍、执转破程序衔接上的明显优势以及强化税收司法、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和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时代要求,《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当确立由法院行使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单一主体模式,在保留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同时,强化行政强制措施行使的程序性规定。

  • 标签: 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 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
  • 简介:《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允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重新进行核定。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税收核定具有反避税功能的重要体现。然而,本源意义上的税收核定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以一定的经验法则替代未被提供的课税资料而估算税基的金额的特殊税基确认方式。一项可能构成避税安排的交易已在一般税收确定程序中公开、充分地进行了申报,是不满足税收核定的适用条件的。税收核定作为税基量化事实的表见证明方式,实际上难以实现对经济实质予以认定的反避税目标。更重要的是,以税收核定重新对税基进行量化,仍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制,极易造成随意调增应纳税额的结果。对纳税入申报偏低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既有违税收核定的制度初衷,也无法实现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据实课征”目标,不足以将其作为反避税的工具予以规定。

  • 标签: 税收核定 反避税 合理调整 表见证明 协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