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四十年来,我国校外培训行业的市场准人管制逐步从行政审批模式向负面清单模式转型,但在转型过程中仍有诸多不足亟待解决。各界呼吁政府提高教育培训市场的准人标准、加强事前审批监管,这种行政监管方式忽视了教育培训产业的特征,也不利于教育培训行业的公平竞争。从规制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消费者权益理论的三个理论维度来看,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中应当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借鉴日本、美国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准人管制经验,不仅要依靠市场机制保障校外培训行业的竞争秩序,还要厘清与行业协会的监管责任分工。因此在我国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准人管制转型过程中,有必要明确市场准人的负面清单,清理在准人环节对于资质获取、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法规政策,同时也要发挥行业协会的协同治理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监督机制。
简介:转移定价不仅是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还对增强关联企业竞争优势、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起战略性竞争作用。从市场结构角度出发,利用经典国际市场份额竞争的两国模型,假设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出口或者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外国市场,研究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公平交易原则对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选择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结论表明:(1)税率差异化背景下,即使东道国没有市场优势,跨国公司也有可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以实现其战略性动机;(2)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即使公平交易原则的约束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也会由于限制转移价格的利润转移以及战略性竞争效应而造成市场扭曲,降低跨国公司进行FDI的积极性,并且可能导致税基减小,降低社会福利。另外,公平交易原则可能导致的这种负面效应会随着贸易成本的下降以及市场中企业数目的增加而减小。因此,公平交易原则的实施与一国产业政策相协调,也许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简介:法律服务业是一项特殊的服务行业,具有深刻的主权性、政治性、社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所以世界各国无不以自主开放和对等开放为原则,审慎稳妥地开放自己的法律服务市场。通过综合考察和对比可以发现,近年来国内外围绕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和如何监管对外开放产生的争议和批评,实际上反映了一种话语权和知识上的霸权主义,因为中国在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方面已经较为全面地实现了入世承诺。况且,外国律师业在华的布局多为一种经济理性选择和战略选择。在中国法律服务业尚不够完善成熟的情况下,中国应坚持自主、对等的开放原则,稳步有序地推进法律服务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
简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房试点构建准入机制有利于实现土地改革目标、解决供求差异、避免资源浪费。构建准入机制需要界定目标人群、规范分配制度。界定目标人群需要健全收入监管体系,将人群的收入和资产数字化;建立特殊因素计分制,考虑一切与住房有关的因素尤其是户籍和子女教育情况;明确目标人群区间为中低收入人群,尤其要侧重高学历人才。规范分配制度应当完善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产情况和收入状况,审查标准应当是动态的,审查方式应当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明确配屋方式,特殊家庭或个人优先权合法化并计分,按照计分制排序,申请同类房源者机器随机配屋;保障轮候时间,非优先人群特殊情况优先处理,规范最长轮候期,不同人群设定不同的最长轮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