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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内容摘要:劳务、服务本身并非我国财产罪上的利益,只有享受对方提供的劳务、服务后,使用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免除服务对价的,才能构成诈骗罪。跟车尾随过杆逃缴通行费的,针对“通行服务”不成立诈骗罪。针对“应缴通行费”,因不具备“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等要件,也不成立诈骗。跟车尾随过杆逃缴通行费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对物暴力”,“夺走”“他人紧密占有之物”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要求侵入他人对财产的支配领域,拿走他人占有之物,跟车尾随过杆逃缴通行费的行为,也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标签: 罪刑法定 诈骗 抢夺 盗窃 构成要件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