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从“蚂蚁金服集团诉朗动公司案”可以看出,大数据商业模式下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侵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本文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法、文献调研法,从明确公共数据应用主体的资格、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立法和政府责任等四个方面,提出公共数据搜集和使用的提升路径。通过分析大数据商业模式的特点,公共数据的概念及法律属性以及首例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案的法院裁判理由,现阶段应当明确公共数据信息应用主体的资格,确定公共数据信息使用原则和法律责任,完善公共数据的相关立法和加强公共数据应用的政府责任。
简介:我国目前有关数据信息收集的法律法规中提到的收集主体很多,为了规范数据信息的收集,应考虑对数据收集主体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所收集数据的性质、范围等,规定适当的条件,有些专门、敏感数据的收集,还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授权,数据信息收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进一步明确其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数据信息收集者来说,不应是想收集什么就收集什么,需要法律对数据信息收集的范围和边界、收集数据信息的方式方法进行规制。当前有关数据信息收集,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还缺乏系统性和更强的针对性,且层级太低,应着眼于国家大数据战略发展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在对大数据进行法律规制上,应更加重视对公民个人数据信息权利的保护。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公民唯一可以期待的,是通过加强政府监管维护自己的数据信息安全。
简介:摘 要:互联网平台通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用户画像,并据此对不同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策略的行为,被称为大数据“杀熟”。大数据“杀熟”因为涉及侵犯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权益,故其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现行法对于大数据“杀熟”问题陷入适用上的困境,与此同时,尚在征求意见稿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简介:大数据时代,具体目标事物的数据信息依托网络的汇聚、搜索等功能,呈现出的整体性状态已取代传统的样本性状态。今天分散于各公共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公民数据信息和公民自己控制的个人数据信息,如果不受限制地互联汇合,形成的具体公民整体数据信息一旦被泄露、被篡改等,会使公民权利与自由面临多种竞合侵权和潜在威胁,进而也会威胁国家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国家治理层面提出了数据信息安全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强调依法防范数据信息安全风险,构建网络安全机制,保障公民数据信息安全。(1)数据信息的安全以网络设施、网络系统的技术安全为基础,以网络规制为社会保障条件,只有技术安全与规制措施良好衔接,才具有数据信息安全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