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韩国禁止垄断法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一样对垄断本身并不禁止,仅禁止因垄断而产生的滥用行为。韩国禁止垄断法上的滥用行为可以分为'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且就规制剥削性滥用的正当性仍存在争论。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对剥削性滥用的构成要件的解释存在不确定之处,另一方面是对现行规制方法中'定价的不当性'缺乏足够经验,其具体形式的正当性,及其存在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的正当性仍须结合个案判定。故此,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制剥削性滥用的要件。首先,遵守'补充性'原则;其次,恪守'显著性'标准;最后,排除'正当化'事由。在这一过程中,核心要件是依据'供需关系的变动或供给成本的变动'判断经营者的价格实质上是否显著高于竞争水平的定价,即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制定的价格之间的差异是否'显著'过大,且这种显著过高的定价没有正当理由,却高于同种或相似商品的价格,即构成剥削性滥用。
简介: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追求应当融入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中,反垄断法应以最为文化友好型的方式来实现其经济效率目标。反垄断法作用于文化市场主要以普通的消费性文化产品为规制对象,对非消费性文化产品应尽量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有些国家立法直接确立图书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合法性,或将其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主要是基于文化多样性保护之考虑,但这种法定豁免模式并不符合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反垄断法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应以个案分析为基础,宜采酌定豁免模式。个案分析主要依赖两条豁免路径,一是效率抗辩标准,二是附属限制理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文化多样性保护虽未有直接规定,但其第15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可类推为文化豁免的制度依据,只是需要注意规定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适用上的障碍。
简介:随着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协议案件查处力度的加大,主动申请宽大的经营者越来越多,但由于《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对宽大制度规定得过于具有原则性,因此该条款无论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对经营者而言指引性都严重不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宽大制度的规定存在减免处罚的范围不确定、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程序性规定缺乏三大缺陷,致使在执法实践中个案之间差异明显。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反垄断宽大制度规定中,垄断协议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及胁迫者被排除在适用主体之外;反垄断调查开始前和开始后均可适用宽大制度;申请人一旦提出宽大申请就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上三点值得我国借鉴。然而,目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将行业协会纳入适用主体的范围,明确'占位'机制,设计更为灵活的减免罚款幅度,不应减免经营者的违法所得。
简介:受能源结构向低碳化、无炭化转型升级的影响,天然气将在我国的能源消费中扮演重要角色。从天然气行业发展现状来看,垄断是阻碍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原因之一,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严重,因此有必要对天然气行业的垄断程度进行考察,为天然气行业改革提供依据。在测定方法上,本文通过分别测定天然气行业上游、中游和下游的垄断程度,综合之后反映整个行业的垄断程度。测定结果表明,天然气行业中上游垄断程度非常高,"三桶油"贡献了我国天然气总产量的90%,并且控制运营输气管道里程的80%以上,属于绝对垄断;在行业下游,8家最大的上市燃气企业天然气销量在我国天然气消费量中所占比例已高达44%,属于高度垄断。
简介:基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过高受到广泛质疑和央企高管薪酬受到管制的背景,研究行业垄断、薪酬管制对上市公司高管货币性薪酬的影响。结果表明,行业垄断依然会显著提高公司高管的货币性薪酬,现行的薪酬管制政策能够起到显著的约束作用,其效果也明显好于一般公司治理因素。公司绩效可以显著提高高管的货币性薪酬,这与以往国内的部分研究结果相反。监事会规模可以显著约束高管的货币性薪酬,但高管持股比例、独董比例却没有起到显著的约束作用。因此,应当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步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完善薪酬管制,加强信息披露;改革高管薪酬制度,实施股权激励;改进公司治理,明确职责和权限,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
简介:作为反垄断法实施制度重要内容的执法制度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对此问题解决的基点在于选择协商还是对抗的制度模式。这两种制度模式并无先验的优劣,但从反垄断法的特性及其实施在于通过建构竞争秩序,以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来看,协商制执法是其较优的选择。同时,反垄断法的特性和实施目的决定了其执法是包括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的广义执法,而执法的重心是抽象执法。具体执法中的协商制度,主要体现于执法和解与行政指导。抽象执法中的协商制主要体现在透明性、公众参与制订规则,以及规制影响分析中。对中国反垄断协商制执法来说,在转变执法观念的同时,其关键是遵循规制法的一般规则,完善抽象执法中的透明性、规则制定中参与协商,以及规制影响分析等制度约束。
简介:通过建立两阶段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研究在垄断市场下绑售策略是如何影响平台企业的定价、消费者和商家的数量以及平台的利润水平。研究发现,在不考虑消费者偏好差异性的情况下,当平台企业允许商家实施捆绑策略时,无论是非强制性还是强制性,平台企业都会降低对消费者的定价,提高对商家的定价,此时商家数量均会增加,但前者会使消费者人数与平台利润增加;后者会使消费者人数减少,平台利润变化并不确定。在考虑消费者偏好差异性的情况下,只要满足消费者中偏好绑售的人数大于厌恶绑售的人数,消费者和商家的人数就会增加,而且平台对于买卖双方的定价与他们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呈负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