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标权司法救济适用的原则,从"混淆"转变为"淡化"。商标权利的基础也相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化为商标自身商业价值的保护。现行商标法规则将消费者权益因素,从支撑商标权利的权利构造中部分排除,替换为更加简单直接的"投入/产出"结构。这使得商标权利的保护,同商标自身功能产生了背离。这是当前商标法律制度背后隐藏的,"混淆"与"淡化"两种商标权利结构区分不明确造成的结果。避免这种权利结构含混所造成的权利与功能相悖的理论困境,需要有效协调"混淆"规则和"淡化"原则在个案解释适用时的关系。通过"淡化"原则个案不同层面的谦抑性适用,澄清新旧规则间界线,从而弥合现实案件中商标权利与功能的割裂,走出商标权利结构的理论困境。
简介:据国家经贸委透露,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我国正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目的是进一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一是有利于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商业秘密的开发、应用和流转、发挥商业应有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方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二是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别具有刮于维护“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遏制和制裁违背信义的泄密行为.以及巧取豪夺的窃密行为。正在起草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共57A章39条,内容包括商业秘密的实质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
简介:被告宗乙将原告宗甲建筑用钢模板、竹架板等建筑物资拉回家中使用,宗甲追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宗乙返还财物。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建筑物资。判决生效后,宗乙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但宗甲为使宗乙多承担逾期返还的租赁费和因租赁场地存放建筑物资的管理费用,拒不接受宗乙的履行义务。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宗乙又到公证处申请提存,因提存费用过高未果。为避免扩大损失,宗乙到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该案是一起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时,主动申请法院立案执行的特殊案例,涉及到如何认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履行的行为的性质、人民法院该不该立案受理,受理后如何进行实务操作,以及由本案引发的相关问题等,下面笔者就上述问题略述一管之见。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履行的行为的法律性质 权利是法律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是取得和享有特定权益的法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既可以使权利人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又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本案中,宗甲是宗乙借用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同时又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胜诉人,是有权申请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这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相对特定权。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