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倾销是指一国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对被销售国造成损害的行为。为了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借鉴了外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经验,并基本上与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基本原则接轨。但是作为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法规,《条例》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作出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一大疏漏。下面笔者就建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反倾销司法审查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一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必要性(一)符合我国
简介: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是刑事程序法治的一项国际准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最薄弱的环节。制度阙如已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带来显著不良影响,且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规范逻辑明显不协调、与我国司法运行与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不一致。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要逐步推进,区分强制侦查的强度分别处理,同时注意"司法二元体制"的制约,采取检察机关的"准司法审查"与法院的司法审查相结合的模式。具体内容包括缩短拘留时间、改变检察机关"自侦自捕"、允许对不服批捕决定有限制地申请法院救济、对特殊形式的监视居住实施外部监督。同时,应对一部分高强度的对物的强制侦查行为实行外部审批,对电子监听严格法律程序并实施检察监督,以及对物的强制侦查措施设置司法救济等。
简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论述到: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人民的生活方式”、“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以及“居民的宗教、性腐、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从这个意义上考察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它无疑是美国国家政制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互动作用的结果。同时,司法审查反过来又从一个更深的制度层面上使这种互动、契合的程度得到了加强。尽管司法审查的作用已被证明是相当有限的产但它仍以其所内涵的违宪审查思想及其对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性保护特征而有着巨大的域外影响。司法审查学说也由此被称为对世界政治理论的独特贡献产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域外影响力在我国也有着相应的体现。从成
简介:作为对学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呼吁的回应,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64条建立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提起形式上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的限定性以及处理结果的谦抑性。整体而言,新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只是行政法学界所主张的不同方案的各自保守一面的集合。保守立场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附带审查的形式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隐性"审查与"显性"审查的冲突;法院独立处分权限的缺位使得该违法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的"事倍功半"。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构,实现由保守向开放的跨越:第一,形式上由附带审查到直接审查;第二,审查范围上由仅限部分规范性文件到包括规章及所有规范性文件;第三,处理结果上赋予法院独立处分权限。通过以上改革方向的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运行制度进行具体构建,从而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