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逻辑学作为一门研究思维活动的科学,和各学科的交叉复合越来越深刻,而目前大陆地区出版的逻辑学书籍,基本停留于古典逻辑学层面,和现代逻辑学的发展所展现的理念相距较大。本文从历史层面、教育环节及科研研发上阐述了问题及需要注意的要点。
简介:儒之内涵,当以《说文》"儒,柔也"最为根本,但对其理解,似多有未得其义者。察所谓柔,一应指儒者温文柔和的人格修养特征,二指儒家在政治上主张以礼乐仁义治天下,反对武力霸道。有论者说儒以耶稣比孔子,以犹太教比儒学,立说不可谓不巧妙,但究竟还要从中国古代的历史文化传统中追寻儒学之根,是即周代的师儒教育制度。儒本为王官职守之一,后流为一种社会职业,至孔子则改造为具有特定社会理想的道义追求群体。为说明儒的的社会角色影响,荀子曾根据儒学标准划分天下王公士庶品类,此为荀子论儒最可注意者。因为儒与中国古代社会之关系究竟如何,此论实有大可玩味者,因为其后的社会历史发展,似在相当程度上印证了荀子之论。
简介: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