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我国《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申请农药产品登记主要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毒理等方面资料,而这些资料主要基于申请企业提供的农药样品获得。对于农药原药而言,其中≥0.1%的杂质和〈0.1%的对哺乳动物、环境有明显危害的杂质的名称、结构式、含量及必要的定性谱图已在其全组分分析试验报告中基本明确,由此获得的资料应该较好反映了申请企业对申报产品的生产技术及质量控制水平。对于农药制剂来讲,情况就变的相当复杂。为了满足农药使用的要求,农药原药被加工成农药制剂,制剂配方中加入了不止一种的辅助成分(统称为农药助剂);由于应对市场竞争的需要,不同生产企业可能使用完全不同的农药助剂。这些农药助剂也许并不影响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毒理,但却可能存在对环境生态和人类健康截然不同的潜在危害。
简介:农药名称有中文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英文通用名)、化学结构名称和农药商品名称,根据农业部944号公告和945号公告规定,自2008年1月8日起停止农药商品名称的受理和审批,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将取消农药商品名称的使用,此时生产的农药将启用新标签,新标签的农药名称将使用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性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如杀虫气雾剂),有效成分以及各自的含量和农药总含量、剂型应醒目地置于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板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的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1/2。由于农药质量保证期一般为2年左右,所以今后农药市场的新旧标签仍然将共存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