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1年12月6日省财政厅召开了全省农业财政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传达和贯彻全国农业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九五”时期我省农业财政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按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适应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加入WTO的需要,研究、部署“十五”时期我省农业财政工作,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省财政厅副厅长肖晓鹏到会并作了讲话,省政府办公厅扶贫办公室阿扎副主任、省农垦总公司方宇铮总经理及水利厅的负责同志在会上做了发言。全省16个地州市财政局分管局长、农业科长及农业厅、林业厅、乡镇企业局、农科院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简介: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改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以适应税收后的需要显得尤为重要。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农业税收的征收执法主体是县、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五章第22条规定)。税改后,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执法主体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中发[2000]7号)中明确指出:“农业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这一通知已明确了农业税及附加的执法主体。乡镇干部不具备农业税的执法资格,不得直接征收。同时,由于税改后农业税及附加成倍增长,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再沿袭过去农业税收征管模式将很难适应税改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需要。为此,笔者就如何改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