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将以一个拥有技术优势,且将其产品输往本国寡占市场中的外国厂商为对象,探讨其对本国厂商的最适技术授权策略,以及该策略是否受关税保护贸易政策之影响。在本文的研究结论中,我们可以发现下列三点:(1)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当外国企业可授权国内二家厂商时,其最适授权策略,会选择同时授权于国内二家技术劣势厂商。当外国厂商仅可授权国内一家技术劣势厂商时,若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国外技术优势厂商之最适单位权利金订定为存在内部解,且会受市场规模的影响,市场规模值愈大,权利金愈高。当市场规模相对较大时,则国外技术优势厂商之最适单位权利金恰等于其技术创新所能节省的成本幅度。(2)在关税政策条件下,国外技术优势厂商可同时授权国内二家厂商时,其授权策略不受关税政策影响。在可授权国内一家技术劣势厂商时,若市场规模相对较大,其授权策略不受关税政策影响。若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外国厂商的授权权利金将高于采取关税政策条件下的水准。(3)在本国政府的最适关税政策下,不论是当外国厂商可授权本国二家厂商之Nash均衡或可授权本国一家厂商之Nash均衡,皆有助于本国福利水准的提升。
简介:摘要: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正值战乱,1932年6月日本强夺大连海关,隔年1月为止短短数月间便已尽数占取东北的全部海关,可以说日本对中国东北的经济控制和攫取始于对东北海关的全面控制。日伪强取海关后,为了方便为日本的利益服务,遂制定了新的关税政策。在日伪政权建立之初,财政的主要来源几乎都来自于关税,因此为了保证日伪政权的财政收入无法废止旧关税政策,并且政府严禁增收直接税,所以开始对关税政策与税率逐渐“修正”以达到服务于日本的目的。为此,日伪政权控制下的东北地区共进行了三次关税改革,日伪政权财政部于1933年进行了第一次关税改革。该改革只限于小范围内,并没有涉及到主要进出口商品。第二次关税改革则是基于产业保护的需要,具有涉及范围广、改革商品多、以最大进口品棉及棉制品为改革重点的特点。第三次关税改革主要对日本急需的钢铁、化学品等出口商品关税进行减免,以满足日本继续侵略战争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税关法,运用新的税关法控制日伪政权的对外贸易,以加强日伪政权与日本的经济贸易体系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