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收回领事裁判权,是1840年鸦片战争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止,一百多年里,中国政治上的一大话题,也是清季法律改革的一大原因。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著论,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已是数不胜数。但是,专文撰述清季法律改革与领事裁判权之关系问题,则见者甚寡。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因清季主持法律改革者沈家本,屡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而力主采擷西法,故本文亦对沈氏这方面的思想兼而论之。从明代中叶起,西欧商人教士开始进入中国。鸦片战争之前.因我国海禁未开,交往尚稀,中外交涉案件虽时有发生,却未对国家主权造成重大威胁。当时我国既无领事之制,亦无治外法权说。法权问题,处于
简介:<正>1840年鸦片战争后,资本主义列强入侵,使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清政府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和适应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通过立法活动,产生了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相结合的畸形儿——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中国封建法律制度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发展阶段.关于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应该着重掌握下面两个问题: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其影响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其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如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判,而必须由其本国领事依照其本国法律处理.这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