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直接影响到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有一些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但其价值取向、判断标准不同。有的从保护非举债方配偶权利和婚姻家庭整体利益出发,形成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合谋假离婚实现逃债,侵害债权人权利情形的发生;有的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出发,形成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制造虚假债务,侵害非举债方配偶权利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对具体案件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困局,破解该困局的最佳方案应当是:依据兼顾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进行重新解构。在实体法层面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为中心,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与清偿规则的有序衔接;在程序法层面,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简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社会必须面对的全球课题。基于此,世界各国积极探索建立宏观资源与环境核算体系,即通过合理的计量方法,将与经济发展相关的自然资源使用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反映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内,掌握经济发展的环境资源代价,以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全面建立我国资源环境管理体系的新突破。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资源与环境核算体系进行综述,认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应以环境会计、资源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为理论基础,参考各国实践并从实际出发考虑我国资源种类众多、地域广阔且差异性大等特点,由点及面,逐步设计合理的编制、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