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北朝时期"河曲"地域的行政区划经历复杂的演变。北魏统治下的"河曲"行政区划建制可分成两个阶段:军镇制阶段和州郡县阶段,遭逢六镇动乱之际,改置州、郡、县之数较少。西魏、北周时段,"河曲"地域行政建制单位较前陆续增加,并增建高级管理实体———总管府,构成地方行政区划的四个层级,分布范围较前扩大,呈现自南向北推广之势。隋朝初期8年间,在继承北周的四级行政体制基础上,更在阴山南麓的河套平原增置总管府及州县等行政建制单位。北朝时期"河曲"地域行政区划的演替进程呈现出由最初的军管体制向州郡县体制转变,而且正规州郡县行政单位数量逐渐增多、分布范围越来越广的时空特征与发展态势。
简介:<正>一、企业重整的价值取向企业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价值主要在于维护公平价值、实现效率价值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其中维护公平价值又体现为重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的利益保护与协调,使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地维护和实现。第一,维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是企业重整的利益受威胁者也是重整失败的风险承担者,因此,债权人利益是企业重整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各国重整立法均将债权人作为维持企业存续的受益人,为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提供一定保障。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法》第1123条和第1126条关于债权人债权利益安排的规定,英国1986年《无力偿债法》第4条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定影响的内容,德国1994年《破产法》第244条规定了债权人接受重整计划的条件,我国2006年《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