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致力于研究犯意在法律中的地位问题。在国家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得出刑法不惩罚意识犯这一明确的结论。刑法只关注违法行为,不考虑作为潜在危险的唯一表现的犯意。这一结论适用于整个刑法领域,为在刑法解释和刑法裁量中排除犯意因素铺平了道路。刑法中不允许引入犯意因素使得另一法律领域得到关注,在此领域关注个人的内心活动且遵守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具备合法性。此即警察法,它旨在从根源上防止危险行为人可能制造危险的发生。如果允许通过犯意来评估个人的潜在危险性,则对犯意的判断将非常有助于合理地履行危险预防任务。目前的法律体系使得镇压和预防的严格区分逐渐消失,而它通过划分刑法和警察法作为法治国家的产物。与此相反,这里提供了很多反映刑法不断强化作用于危险预防的场景,它随着犯罪行为的事实构成、构成要件或者刑法裁量因素而出现,更多关注恶的深层思想,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反应。本文反对这一消极发展,试图通过分析法治国家原则,维护刑法排除犯意因素这一界限。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保障法治国家中自由和安全的平衡关系。过分追求安全导致的不平衡可能是本文所批判的犯意因素加强的原因。
简介:通过选取我国27个产业部门,根据集中度、生产效率划分为4大部门,分别验证产业扩散与产业效率之间的变动关系,同时运用空间滞后趋同模型分别对这四大类产业部门的区域产业收敛情况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哈佛学派提出的关于产业利润的“集中度——利润率”假说并不完全适应我国产业部门;集聚、低效率部门和集聚、高效率部门并未出现区域产业增长的趋同现象,扩散、低效率部门和扩散、高效率部门却出现了明显的区域产业趋同现象。国家应根据不同产业部门的生产特性、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采取差别化、针对性的产业规制和刺激政策,更好地提高我国产业部门的生产效率,促进不同产业部门的集中和扩散。
简介:宦官是亚述国王加强王权、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随着帝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宦官在亚述宫廷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加。帝国早期,随着战争的频繁发生,大将军等职业将领开始控制军队和所领行省,对王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国王遂重用身边的宦官总管,而宦官掌管的国王卫队逐渐发展、壮大,宦官开始成为制衡将领们的重要政治力量。帝国盛期,更多的宦官出任军队统帅和行省总督,以宦官总管为代表的新兴贵族与以大将军等为代表的世袭贵族形成相互制约,政权基本稳定。对外扩张取得的空前胜利使宦官集团和亚述贵族们掌握大量土地资源。帝国晚期,国力下降,政局混乱,宦官总管一度控制了政权。最后,宦官集团和亚述帝国一起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