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十一五”时期的重要工作,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企业是社会经济的微观细胞,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和谐企业的支持和保证。企业的发展更离不开和谐社会的环境。电网企业作为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之一,肩负着为全社会提供安全、稳定、充足的电力供应的重要责任,在支撑、引导和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要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也同样要求作为社会经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电网企业有效优化内部环境.积极构建和谐企业。
简介:1994年3月30日,电力工业部以电政法(1994)184号文发出关于《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促进电力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快电力工业利用外资的步伐,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全国外资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电力工业利用外资的经验和存在问题,我部拟订了《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是加快电力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电管局、电力局要切实承担起行业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本地区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工作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利用外资的前期工作,利用外资既要持积极态度,又要注意防止盲目性,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为了使电力建设利用外资符合我国法律要求,对意向书、合同书的起草、谈判、签订应有法律顾问参加,均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发至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归口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