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开展国际合作、坚持国际接轨是我国核安全监管30年的一条极其宝贵的经验,也是我国核能安全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在世界主要的核电大国中,我国在建核电机组数量最多,堆型最全。通过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不仅能借鉴核电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也能对外展示我国核安全监管30多年来的成果,显示我国作为一个有核国家努力推动核安全的使命与担当,继而配合"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推动核电"走出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促进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保障核能事业安全高效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署是核能专业领域非常重要的国际组织,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本文将结合该组织的职能以及与我国核安全合作情况,就深化合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从过去和目前的情况看,这项工作对于标准判定部门及标准比行政主管部门重视不够,以致于5年以上标龄的标准有很多未进行复审,影响了核工业的技术进步,并且在标准化管理工作上造成混乱。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首先要在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尽快建立本行业的规章制度,定期复审标准,并将此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