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从一泉友处看到一张1948年8月11日由上海信和纱厂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兴业银行总行国币壹佰亿元的支票。该支票为竖式,长178mm,宽85mm,支票号数为“0998238”。浙江兴业银行是旧中国主要商业银行之一,成立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总行原设杭州,1915年12月迁至上海。支票上的国币,即当时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币。它是在法币恶性膨胀,即将停止流通,国民党政府紧急进行货币改革时开出的,金额之大令人咋舌。中央银行法币券的最大面额是壹万元,按照银行整理票券100张为一把,10把为一捆计算,即使100亿元的票券都是最大面额的法币票券,也多达1000捆。需40个钱箱容装,三四辆运钞车才能运送。由此可见,当时通货膨胀到了什么程度。本文现从货币的发行角度进行一些探讨,以求弄清法币的最后崩溃情况。
简介:清朝蒙古游牧社会的财产继承问题一直以来被学者们所关注。对这一问题,法制史研究者与社会结构研究者之间持有不同的看法。前者认为,随着清朝统治的巩固,包括财产继承在内的蒙古习惯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内地法的影响。后者认为,当时的财产继承问题是取决于蒙古特有的社会结构,与清朝统治没有直接关系。两者都理所当然地认为蒙古社会的习惯法与内地的习惯法原本应该截然不同。但是我们无法从法律条文的相似程度断定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社会中的解读也是同样的。因此,本文以实际财产纠纷案为例,阐述法律条文在蒙古地区和中国内地实际运用当中的不同解读,以及清朝蒙古例财产相关规定和当时的蒙古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