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大学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问题随着近年来学生起诉大学案件的频发而渐次浮出水面。文章分析了司法介入大学的法理基础,认为大学与学生之间属于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遭遇解构,大学自治权是行政裁量权的特殊表现形式,进而确认了司法介入大学的正当性。司法介入大学,涉及司法权与大学自治权的关系,反映在司法介入大学的审查范围和审查强度两个方面。在审查范围上,文章认为应坚持外部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在审查强度上,应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适用不同强度的审查标准。学术评价既涉及事实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大学享有判断余地,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大学还需进行相应的价值补充
简介: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实现依法治国,司法守法却是必备条件。(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凝聚着自由、平等、公正效益的恒定价值和神圣信仰。法律只有实现,其价值才能在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得以实现。要使法律转化为现实,根本途径有二:一是守法。即社会主体自觉,积极进行适法性行为,使法律在遵守中得以实现,此为守法;二是执法。即在社会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时,通过行政、司法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来实现法律。在当今中国,两者之中,以后者更为重要。我国从过去倡导的加强法制,演变到现在的法治,并非是字面的形式差异,它揭示一个深层的含义,光有法律不行,必须使法律变为现实。在法律变为现实过程中,司法守法则是灵魂和核心所在,并且也是衡量法治社会的基本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