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竞业禁止规则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也对其进行了补充,但是由于理论上的不足,导致该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背后法律关系认知的片面,还有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当引用,都造成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严重侵害,具体体现在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范围和地域、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等方面。本文除了揭示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中容易被人忽视的竞争利益法律关系,还代替意思自治原则引用"权利位阶法则"和"谦抑性原则",从各个具体方面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规则的方案,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体现《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日渐壮大的农民工队伍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却日渐突出。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并规定于2008年1月1日生效。那么,与以往相比,新《劳动合同法》在哪些方面更好地保护了农民工的权益?还有哪些不足?本文试就此做初步探析。一、新《劳动合同法》完善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1.新法更加强调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农民工遇到的法律问题多是工资被拖欠或工伤索赔。可无论是工资被拖欠还是工伤索赔,首先都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明便是劳动合同。而在现实中却普遍存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现象,使得其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缺乏有力的证据,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签、但是没超过一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双倍支付员工工资;超过1年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
简介:《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旨在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而这种发展趋势必然对用人单位招聘和大学生就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使用人单位在需求要素上更加重视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忠诚义务、沟通能力和基础能力。